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和條件是哪些?

導讀:
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和條件。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②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周歲的限制。(二)被收養人的條件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于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系,以保障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那么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和條件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和條件。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②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周歲的限制。(二)被收養人的條件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于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系,以保障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關于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和條件是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養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大家一定也有聽過,要想收養關系合法,就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要進行收養時,要確定自己是否具備收養的條件。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和條件。
一、建立收養關系的程序要求
根據《民法典》(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同時,為了適應一些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范圍,明確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范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
二、收養關系各方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滿三十周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這主要因為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條件比較寬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其子女。
②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周歲的限制。
③被收養人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收養法對于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更為寬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舉的三項條件的限制外,還不受收養人須無子女的限制,即作為收養人的華僑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個子女,也可以作為收養人。
(7)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由于繼子女和繼父母很多情況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關系十分緊密,而通過收養關系的確立,可以使親子關系單一化,有助于穩定家庭關系,為繼子女的成長提供一個更為健康的生活環境。因此,對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情況,《民法典》明確可以不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①繼子女的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
②繼子女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繼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繼父母可以不滿三十周歲。
⑤繼父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不影響其收養繼子女。
⑥繼父母可以收養兩個以上的繼子女。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于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系,以保障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由于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了一定判斷事物的能力,因此,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被收養人的意見,由其自己判斷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系。
(三)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孤兒或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要包括: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以及與孤兒的父母親關系密切的近親屬或者朋友。監護人送養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的,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變更監護權。對于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考慮到其父母不能準確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未成年人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監護人不得將其監護的未成年人送養。同時,為了確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為其成長提供一個健康的空間,又作出了一項例外規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情況下,比如,對該未成年人進行毆打、虐待等行為,使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監護人可以不經其父母的同意將該未成年人送養。
(2)社會福利機構。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社會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撫養以下未成年人:
①被遺棄的嬰幼兒;
②公安部門暫時無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嬰幼兒;
③父母雙亡,其他監護人又無力撫養的孤兒。因此,在收養人自愿收養社會福利院生活的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時,只能由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撫養子女是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應盡的義務,但是現實中可能由于天災、人禍或者經濟狀況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無法對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比如,有一母親在其丈夫去世后獨自帶著兩歲的女兒生活,但該母親在一場車禍中不幸下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其女兒更好地成長,應當允許該母親將其女兒送養。因此,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也是可以作為送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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