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非裁員 高補償解除合同

導讀:
[導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終止是指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王先生對5年前的合同耿耿于懷。眼看11月,合同就要到期了,可是他們接到廠里的通知,鼓風機廠將不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我們與員工的勞務關系嚴格按照勞動合同執行。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合同到期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不用給員工補償金,但通常企業會支付給員工1至6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杜女士也對員工表示了理解。那么終止合同非裁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終止是指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王先生對5年前的合同耿耿于懷。眼看11月,合同就要到期了,可是他們接到廠里的通知,鼓風機廠將不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我們與員工的勞務關系嚴格按照勞動合同執行。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合同到期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不用給員工補償金,但通常企業會支付給員工1至6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杜女士也對員工表示了理解。關于終止合同非裁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終止是指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天津網訊幫辦員楊華軍即時播報王先生曾是老國企天津海河洗染店的職工。1988年由于原單位不景氣,與天津鼓風機廠“聯營”。可是到今年11月份,他和當時一塊過去的幾個工友不得不面臨“下崗”。
拿合同沒當回事
王先生所在的海河洗染店是在1988年與天津鼓風機廠進行合伙型聯營的。所謂“聯營”,就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而合伙型聯營,是指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當時海河洗染店聯營時的資產是兩套底商,現租給了兩家商業銀行。”王先生介紹。
之后20多年王先生一直在鼓風機廠工作。期間企業經過數次改革、轉制,但王先生一直都不太關心。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咱就是個普通工人,把本職工作做好,按月領工資就行了。至于其他問題,自然有廠里的領導負責。”
順應改革開放的時代浪潮,鼓風機廠也由開始事業單位慢慢向現代企業轉變。從94年左右,廠里就開始跟工人簽正式的勞動合同。
“最近一次是在05年簽的,簽了5年。我就記得簽合同時大家都沒太在意,都嚷嚷著趕緊簽,簽完還得回來干活兒呢。至于合同細則,我連看都沒仔細看,更別提商量考慮。”王先生對5年前的合同耿耿于懷。
眼看11月,合同就要到期了,可是他們接到廠里的通知,鼓風機廠將不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這下王先生急了。“這不擺明了讓我們下崗嗎?下崗可以,把我們當時聯營時帶來的資產還給我們。”
鼓風機廠:我們對前職工非常人性化
為此幫辦員專門給天津鼓風機廠發函詢問此事。三天后,該廠辦公室的杜女士對員工的疑問做出了解釋。
“我想,這些職工跟廠里存在一些誤解,最好能夠找到廠里當面溝通。首先,廠里跟他們的關系屬于終止勞動合同,而非他們所說的‘下崗’。企業在進行人事增減的時候,會事先跟勞動局溝通,確認合法之后再去執行。我們與員工的勞務關系嚴格按照勞動合同執行。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合同到期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不用給員工補償金,但通常企業會支付給員工1至6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我們則是按照員工的工齡給他們支付補償金,一年支付一個月,一位在這工作了30年的老員工一次性得到了30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因為廠里考慮到這些員工大多是40、50人員,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壓力比較大,再就業也相對困難。在企業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多補償他們一點也是出于人性化考慮。”
“至于聯營資產問題,因為我們廠(天津鼓風機廠)在95年對他們進行了兼并,所有債權債務關系在當時就已解決。他們提到的那兩處資產,早已劃歸至鼓風機廠的名下。”
杜女士也對員工表示了理解。“畢竟這么多年他們為廠里做出了很大貢獻,失去這份工作多少會有點別扭。但是沒辦法,現在是市場經濟,我們能做的也只能是在經濟上多補償他們一點,讓他們心里稍稍平衡一下。”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