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變“昏房”業主討說法

導讀:
案件回放 亮堂新房變“昏房”今年66歲的劉通在2002年搬進新買的高層住宅后,還沒來得及享受生活的愜意,便被一連串的問題所困擾。2008年,劉通以房屋采光、日照權受侵犯為由,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并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1萬元。負責審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認為,開發商雖持有合法的建筑等相關手續,但兩棟建筑物建成后,事實上已經對劉通所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造成影響,應當承擔補償責任。李律師認為,相關部門應從源頭上將這一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訴訟的尷尬。那么新房變“昏房”業主討說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回放 亮堂新房變“昏房”今年66歲的劉通在2002年搬進新買的高層住宅后,還沒來得及享受生活的愜意,便被一連串的問題所困擾。2008年,劉通以房屋采光、日照權受侵犯為由,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并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1萬元。負責審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認為,開發商雖持有合法的建筑等相關手續,但兩棟建筑物建成后,事實上已經對劉通所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造成影響,應當承擔補償責任。李律師認為,相關部門應從源頭上將這一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訴訟的尷尬。關于新房變“昏房”業主討說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常言道,無規矩不成方圓。法,作為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稱,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大事、小事都需要用法來規范。
住戶入住新買的房子剛剛一年,開發商便在住宅樓附近建起新的建筑物,導致住戶住宅采光、日照受到明顯影響。這起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因相鄰權問題引發的糾紛,雖以開發商向住戶支付補償金而畫上句號,但法理背后的問題更應受到關注。
案件回放 亮堂新房變“昏房”
今年66歲的劉通在2002年搬進新買的高層住宅后,還沒來得及享受生活的愜意,便被一連串的問題所困擾。
2003年,某開發商在劉通所居住的住宅樓附近開始征遷,并先后在這一住宅樓南偏東方向和正東方向開建了兩棟新的高層建筑。這兩棟高層建筑建成后,劉通房屋內客廳和主臥等處的采光、日照受到明顯影響,導致他不得不在白天開啟燈光輔助照明,才能正常生活,這讓他感到氣憤。
2008年,劉通以房屋采光、日照權受侵犯為由,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并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1萬元。
法院判決 開發商進行補償
庭審中,被告開發商認為,兩棟高層建筑在申報、公示、建設等多個環節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并獲得相應建設資質,不存在違規施工情況,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無需向劉通進行賠償。
負責審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認為,開發商雖持有合法的建筑等相關手續,但兩棟建筑物建成后,事實上已經對劉通所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造成影響,應當承擔補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作出開發商向劉通支付6608.9元補償金的判決,同時駁回劉通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相關部門應從源頭防止尷尬
參與此案訴訟的律師事務所李律師認為,原告劉通和被告開發商雙方在本案中的境遇都很尷尬。對受害人劉通而言,6000多元的補償金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房屋的采光、日照問題;對持有相關合法手續的開發商而言,兩棟高層建筑的施工建設并不存在任何問題,卻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從法律的公平性上說有些不合理。
李律師認為,本案中房屋的采光和日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采光指的是陽光是否能夠照射進房屋,日照則是指陽光照射進房屋的程度。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衡量房屋的采光、日照權是否受到侵犯的主要標準為,樓間距是否達到法定標準,但這一標準在實際中的操作性不強。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后,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補償標準作參考,審理起來也比較為難。
李律師認為,相關部門應從源頭上將這一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訴訟的尷尬。比如,規劃部門在設計規劃方案時應該充分考慮到房屋的采光、日照問題。除此以外,相關法律法規也需進一步完善,明確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補償標準,增強相關標準在實際中的可操作性,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