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用工試用期無效

導讀:
劉先生于2007年12月入職,擔任某節能擔保公司總裁助理。約定試用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2月20日,月薪4000元等。2008年2月20日試用期到期后,其要求與某節能擔保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某節能擔保公司拒絕簽訂,其便于2008年5月26日提出離職,某節能擔保公司表示同意,雙方辦理了有關離職手續。某節能環保擔保公司不服,案件提交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那么約定的用工試用期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先生于2007年12月入職,擔任某節能擔保公司總裁助理。約定試用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2月20日,月薪4000元等。2008年2月20日試用期到期后,其要求與某節能擔保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某節能擔保公司拒絕簽訂,其便于2008年5月26日提出離職,某節能擔保公司表示同意,雙方辦理了有關離職手續。某節能環保擔保公司不服,案件提交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關于約定的用工試用期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先生于2007年12月入職,擔任某節能擔保公司總裁助理。約定試用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2月20日,月薪4000元等。2008年2月20日試用期到期后,其要求與某節能擔保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某節能擔保公司拒絕簽訂,其便于2008年5月26日提出離職,某節能擔保公司表示同意,雙方辦理了有關離職手續。后其于2008年6月10日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節能擔保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仲裁結果:該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節能擔保公司支付劉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某節能環保擔保公司不服,案件提交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因某節能擔保公司未與劉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節能擔保公司依法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支付給劉先生2008年3月21日至5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936.74元;駁回節能擔保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