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離婚房產分割糾紛問題(一)

導讀:
在上海,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遵循的原則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并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產仍為其個人財產。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產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實踐中,很多人主張房產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共同財產,上海以外的很多法院依據該觀點作出的判決不在少數。如果房產增值是純自然的原因,與共同還貸或兩人的共同勞務無關,則共同還貸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那么常見離婚房產分割糾紛問題(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上海,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遵循的原則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并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產仍為其個人財產。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產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實踐中,很多人主張房產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共同財產,上海以外的很多法院依據該觀點作出的判決不在少數。如果房產增值是純自然的原因,與共同還貸或兩人的共同勞務無關,則共同還貸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關于常見離婚房產分割糾紛問題(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分析:一般來說,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該房產就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購房產產生,由此引起的價值增值及虧損也應當歸屬于該房產產權人,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對婚后增值部分進行分割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題: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的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應將房產視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房產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購房產產生,也應當屬于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房產共同還貸部分,也就是向銀行的借款應視為買房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婚后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都是夫妻的共同權益的付出,還貸的部分中包含對方一半的權益,離婚時一方要返還給對方。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或雙方對此另有約定除外。
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是遵循此原則處理,全國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相同。在上海,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遵循的原則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并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產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產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實踐中,很多人主張房產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共同財產,上海以外的很多法院依據該觀點作出的判決不在少數。我們認為,對于共同還貸一方是否有權分割房產增值部分,關鍵還是看夫妻雙方的共同還貸或其他共同勞務是否是房產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是,那么共同還貸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兩人通過對房屋裝修使房產增值就是典型情況。如果房產增值是純自然的原因,與共同還貸或兩人的共同勞務無關,則共同還貸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因為我國法律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而學者們又對此看法不同,導致了各地司法實踐的不同操作,如果讀者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咨詢當地司法部門或是律師具體的實踐操作。[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