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關于房產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導讀:
離婚關于房產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1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但書面協議分別所有的除外。那么離婚關于房產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關于房產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1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但書面協議分別所有的除外。關于離婚關于房產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關于房產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但書面協議分別所有的除外。民法典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夫妻雙方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即離婚時)由于婚姻關系解除當然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出現本條規定的“重大理由”時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我國婚姻財產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不用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也可以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對弱勢方權益的有力保護。
2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對于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則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權主義及用益物權主義法定孳息采用協商及交易習慣原則。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個人的重要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3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女為了取悅戀人許諾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對方而隨著感情破裂而反悔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于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司法解釋將條件設定為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這在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我們國家兒女結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結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有的父母傾其大半輩子積蓄為子女購買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規定夫妻婚后購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誰出的錢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這些年來離婚率呈上升趨勢父母傾其所有給子女買的房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對出資一方的父母來說很不公平。這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爭議。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這樣即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5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經濟價值男女結婚時考慮有無房產?結婚后房子在誰的名下?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已成為男女雙方及家庭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外將房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符合社會常理也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6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標準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對此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7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在現實社會中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一般情況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妝。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若干年后一旦離婚共同使用的嫁妝可能損耗了但房產作為家里最值錢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對此不予考慮對婚后參與還貸的房產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則顯示公平。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考慮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兩人先商量房子的歸屬協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據上述原則裁決。考慮房產增值利益由房屋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的補償是婚姻法解釋(三)的一大亮點從一定程度上說明老公老婆都是“房東”更加公平。
8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單方出賣的屬于無權處分行為。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對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進一步規定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就無法追回該房屋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9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房改房是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體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適格主體而該身份資格不能轉移或變更。?有房改房主體資格的人以有資格人的名義出資購買的因不具備主體資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不可能算作是購房款而成為產權人所以只能作為對于該房產登記的產權人的債權處理。
10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男女雙方以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并δ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張印富律師認為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對此做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