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分割中,常見的糾紛問題有哪些

導讀: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審判實務中總結出以下幾種典型的離婚房屋分割糾紛。于是,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分割房產。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不影響房屋權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的個人債務。金某起訴離婚,主張房屋系自己婚前購買,并且交納了數額較大的首付款,所以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后楊某發現與何某性格不合于是起訴離婚。何某稱房產證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予以分割。海淀法院法官表示,離婚訴訟中的房屋分割問題較難處理,尤其在按揭貸款買房已經成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視。那么離婚房屋分割中,常見的糾紛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審判實務中總結出以下幾種典型的離婚房屋分割糾紛。于是,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分割房產。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不影響房屋權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的個人債務。金某起訴離婚,主張房屋系自己婚前購買,并且交納了數額較大的首付款,所以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后楊某發現與何某性格不合于是起訴離婚。何某稱房產證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予以分割。海淀法院法官表示,離婚訴訟中的房屋分割問題較難處理,尤其在按揭貸款買房已經成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視。關于離婚房屋分割中,常見的糾紛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房價逐年攀升,準夫妻共同按揭購買房產現象也在增多。但是,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礙于人情事故未明確房產的權屬,并詳細約定還款數額、方式等事宜,導致婚姻破裂涉及房產分割時產生矛盾。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審判實務中總結出以下幾種典型的離婚房屋分割糾紛。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產證,婚后雙方共還貸王某在和劉某結婚前一個月交納了購房首付款60萬元,買下了位于北京某區的一套二手房作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產權所有證。王某從銀行貸款36萬元,計劃婚后和劉某共同償還。結婚3年后,王某和劉某共同償還了36萬元貸款。王某和劉某感情不和,劉某認為該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較大比例的貸款,那么該房產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于是,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分割房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項,并且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的,即已經取得不動產物權,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不影響房屋權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的個人債務。在離婚訴訟中,通常判令房屋產權人按照實際共同支付貸款的數額對應補償對方。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雙方共還貸并取得房產證金某在和肖某結婚前交納了購房首付款71萬元,買下了位于北京某區的一套房子作為婚房。結婚兩年后,金某和肖某共同償還了69萬元的貸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金某起訴離婚,主張房屋系自己婚前購買,并且交納了數額較大的首付款,所以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項,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完了剩余貸款,房屋產權所有證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產進行分割時,通常將購買房屋付出的多少作為衡量標準。房產具有保值增值性,對增值部分按首付、還貸比例和貢獻進行分割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法院可以按照購買房屋而花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比例予以分割。
婚前一方結清全款或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楊某的父母給楊某買了北京某區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楊某遲遲沒有拿到房產證。其間楊某與何某閃婚,之后楊某取得了房產證。后楊某發現與何某性格不合于是起訴離婚。何某稱房產證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予以分割。[pag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已經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因為房屋購買的全部款項都由一方支付,即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交易的穩定性以及市場的積極性,該房屋為一方所有即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離婚訴訟中的房屋分割問題較難處理,尤其在按揭貸款買房已經成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視。審理中,主要問題是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建議夫妻共同購買房屋時,注意交易記錄、貸款支付記錄的保存,以便必要時作為證據提交。
法官建議,當事人應增強法律意識,倡導全新的婚姻財產理念,在糾紛未產生時先做到“一是一、二是二”,婚前可簽訂財產協議或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時,約定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具體比例,及時明確房產的權屬,以保障雙方利益。
典型案例離婚分房未及時付款房價上漲應增加補償李某與丈夫劉某協議離婚,房子歸劉某所有,李某獲得15萬元的房屋補償款,但半年后,房價上漲讓糾紛又起。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析產案,判決劉某在原約定15萬元的基礎上增加補償李某6萬元。
李某與丈夫劉某于2008年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現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樓房歸劉某所有,劉某按房價的一半付給李某15萬元,由李某另行購房;這筆錢款應在房屋過戶之日付清,付清款項后李某搬出該房屋。房屋過戶后,因劉某稱暫時沒有那么多錢給付李某,李某就一直沒有搬出。
去年下半年,劉某拿出余款讓李某搬家,李某提出,該房屋的價值已經漲到46萬元了,要求劉某再補給其8萬元,劉某拒絕給付。
于是,李某起訴到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離婚分房未及時付款,現要求劉某就房屋的漲價進行補償,給付補償款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協議分割房產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房屋分割協議是有效的,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協議。在房屋過戶后,雖然李某沒有搬出,但造成協議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劉某沒有按協議及時付款給李某。因房屋漲價,劉某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李某不能購買原定同等條件房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page]
據此,法院根據有關鑒定部門對房屋重新進行價格評估的結果,判決劉某在原約定15萬元基礎上再給李某增加補償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