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導讀: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這就與“復利”應依法予以保護相互銜接。處理生產經營型借貸時按上述原則處理。但對于生活消費型借貸應首先考慮當地的交易習慣,只有在依交易習慣無法確定時,才適用上述原則。那么借貸糾紛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這就與“復利”應依法予以保護相互銜接。處理生產經營型借貸時按上述原則處理。但對于生活消費型借貸應首先考慮當地的交易習慣,只有在依交易習慣無法確定時,才適用上述原則。關于借貸糾紛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一、民間借貸糾紛中對沒有約定如何付款時是“先返本,還是先付息”
在有息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當事人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還是應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如是分期償還的情況,先償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這在實踐中說法不一,筆者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之規定,應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這就與“復利”應依法予以保護相互銜接。也就是說,在到期利息不能得以償還的情況下,利息仍從到期后重新計息。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概而統之,在處理生產經營型借貸與生活消費型借貸時,應有所不同。處理生產經營型借貸時按上述原則處理。但對于生活消費型借貸應首先考慮當地的交易習慣,只有在依交易習慣無法確定時,才適用上述原則。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沒有按期還款,對逾期還款的利息與違約金是否可以并存
有同志提出,在給付逾期利息的情況下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懲罰,支付違約金是變相計算復利。逾期還款的利息與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