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中的幾個主要疑難問題

導讀: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要注意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是否通過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規避高息。關于出借人與借款人均不申請鑒定借條簽章真偽時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那么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中的幾個主要疑難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要注意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是否通過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規避高息。關于出借人與借款人均不申請鑒定借條簽章真偽時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中的幾個主要疑難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時效問題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的起算點上是否一致?對此,實踐中有所爭議。有人認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的起算點上是一致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時效從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次日起算。催天下小編不同意該觀點。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時應當區別對待。
在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時效從主張債權的次日起算。而對于欠條則需區分具體情況,如果名為欠條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與借條的計算方式一致;如果欠條是債務人在債權人主張權利后對債權的確認,則訴訟時效應當從欠條出具的第二天起算。
2、實際借貸主體的確定問題
夫妻一方參與簽訂借款合同,能否將夫妻雙方均作為借貸主體參加訴訟?催天下小編認為,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原則上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合同簽訂方或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來確定借貸主體,但也有除外情形,即雖然不是合同的簽訂方,但由于其可能作為實體權利的享有者或者實體義務承擔者的,也可以作為主體參加訴訟。
因此,雖然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但如果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雙方均可作為借貸主體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如何確定借貸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于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法院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如果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則借貸主體為法定代表人個人;如果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則借貸主體應為企業。
3、關于高息能否請求返還或沖抵本金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能否同時主張的問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能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根據私法自治原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但要注意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是否通過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規避高息。債權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法院可以予以支持,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4、關于支付方式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出現出借人僅有借據一項證據證明其付款事實,對于支付方式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往往陳述為現金交付,而借款人則往往以未實際收到款項、借款中包含砍頭息形式、借款為非法債務等理由抗辯。
對于此類金額較大的案件,法院不能僅憑借據就對借款事實和金額作出認定,應當對支付方式進行仔細審查,由出借人證明其付款方式,如果出借人陳述系現金交付的,則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綜合審查判斷,以防止通過借據掩蓋高利貸、非法債務等情形。
關于出借人與借款人均不申請鑒定借條簽章真偽時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發生出借人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虛假的,在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催天下小編認為,申請鑒定并非只是一個程序性的規定,其可能涉及到證明責任的最終分配問題。
借款人抗辯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虛假的,其舉證責任通過向法官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即可完成;但如果仍不能判斷借條的真偽,則法院面臨著判斷誰承擔敗訴后果的問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出借人應當舉證證明借條的訂立和生效的事實,如果不能確定借條上被告簽名或蓋章是否是真實簽章時,則由出借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申請鑒定的筆跡和公章在借款人處,出借人無法或難以獲得,故借款人有向法院提供筆跡和公章比對樣本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拒不提供的,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的。
關于出借人僅憑銀行劃款憑證起訴,借款人辯稱出借人向其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條已經滅失,借款關系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筆者認為,劃款僅是一種事實行為,不能證明債權成立。出借人應當舉證證明借條的訂立和生效的事實,因此應當由出借人證明借款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否則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針對此問題的解答,大家在通過了解上述問題后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夠很好的幫助到大家避免一些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