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常見問題(買賣合同糾紛常見問題及解決)

導讀:
3.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買賣合同一般有哪些糾紛買賣合同一般有以下糾紛:互聯網購物買賣合同糾紛、不動產買賣合同糾紛、互易買賣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贈品買賣合同糾紛、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買賣合同一般有哪些糾紛
買賣合同一般有以下糾紛:互聯網購物買賣合同糾紛、不動產買賣合同糾紛、互易買賣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贈品買賣合同糾紛、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2.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常見糾紛有哪些?
1、交付糾紛。主要是指房屋過戶登記的糾紛和房款交付的糾紛,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都約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時間,但由于有的合同對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約定不明而發生糾紛。一方要求對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產權證,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雙方各執己見爭執不下而發生糾紛。
2、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糾紛。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買賣中雙方往往對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時間、次數、數量、幣種或房屋交付的時間、房屋的狀況、房屋的裝璜等有約定。但由于對約定的一些具體內容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
3、一房二賣糾紛。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房屋買賣糾紛也是多種多樣的。由于各種不同的原因,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4、房屋質量糾紛。無論購房者是買的二手房還是商品房,都有可能出現房屋質量上的問題,包括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都是產生房屋質量糾紛的重要原因。1、違約責任顯失公平。
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可能遇到過類似這樣的約定:“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書的,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果購房者付款不及時,要向開發商支付總房款的1%作為違約金。”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明顯對開發商有利,因為總房款與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較多,開發商違約只須按已付房款計算違約金,而購房人違約則要按總房價計算違約金,這明顯對購房人不公平,違約賠償比例相差懸殊。
購房者與開發商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買賣雙方應該平等協調。對此,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正式合同,開發商應退還購房者定金。
2、約定房屋有面積誤差不退不補。
購房合同補充條款中可能存在這樣的約定:“當預測建筑面積與實測面積誤差超過3%時,房屋單價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照產權登記面積計算,合同繼續履行。”這意味著開發商可以對房屋面積任意縮水而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消費者卻不能解除合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房屋實測面積與購房合同約定面積有差異時,購房者與開發商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購房者甚至有權解除合同。面積誤差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3、變更交付條件,降低交房標準。
有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由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該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出具《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
這樣的條款對房管部門示范文本要求的交房條件作出了變更,降低了交房標準,減輕了開發商的責任。由于大多數的購房者對房地產開發、竣工、驗收的專業知識非常匱乏,往往在簽約時未能發現,自身權利受到損害而渾然不知。
4、延長開發商的辦房產證期限。
某樓盤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開發商應在交樓后540日內辦妥房產證。”該條款延長了開發商的辦房產證期限,減輕了開發商的責任,侵害了購房者的權利。房管部門示范文本中約定:開發商應在交樓之日起不超過210個工作日內辦妥房產證。購房者簽約時要特別關注關于辦理房產證期限的約定,注意工作日和日歷天的表述,盡量避免延長開發商的辦證期限,以免權利受損。一般而言,只要購房者按照流程去購房商品房,就很少會遇到糾紛,而商品房買賣的流程如下:
1、看房選房。
2、確定某個樓盤某個戶型后,詢問樓盤單價、面積、總價,物業管理等細節問題。
3、初步確定購房意向后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
4、辦理預售登記,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
5、收房驗房,辦理入住。
6、進行產權登記,辦理過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