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如何轉讓?有哪些條件?

導讀:
目前我國宅基地不允許買賣,宅基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是可以轉讓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那么農村宅基地如何轉讓?有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我國宅基地不允許買賣,宅基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是可以轉讓的。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分與前述情形一樣。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