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后如何繼續履行

導讀: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讓使用權的,買賣宅基地要簽訂買賣合同,辦理使用權轉讓登記后,受讓人取是使用權,那么判令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后怎樣繼續履行?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判令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后如何繼續履行
人民法院判處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的,宅基地買賣合同自始始終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繼續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宅基地買賣的條件
首先,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缺一不可: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會被認定為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條件,宅基地才可以進行轉讓,如果在轉讓宅基地時發生糾紛,可以根據以下方法解決:
1、協商解決
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關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處理。
3、司法解決
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可以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