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賣了能要回來嗎

導讀: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由此可見,只有在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情況下,農村房屋買賣要回才是可以的。
一、農村宅基地房屋賣了是否能要回來
1、農村宅基地房屋賣了一般不能要回來,買賣行為無效的除外。
2、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應當認定有效;
3、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應作無效處理。
4、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由此可見,只有在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情況下,農村房屋買賣要回才是可以的。比如村民將房屋賣給了城鎮居民,這時就違背了相關政策規定,之后村民可以和對方協商將合同作廢。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村民還可以通過訴訟的形式,將對方告上法庭,讓法院對合同無效做出判定,這樣村民就可以收回房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