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空閑后再建還要審批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果宅基地空閑了兩年以上按理應該重新申請宅基地經批準后再建否則就有被拆除的風險。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也就是說如果宅基地空閑了兩年以上已不屬于你家了,未經批準就建房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要拆除的。雖然有些地方可能在執行時并沒有這么嚴格允許事后補手續但這種做法還是有風險的。
涉及法律法規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