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導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定金;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建設管理要求;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糾紛的解決;合同的生效條件。那么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