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導讀:
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后一直保持了下來,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準,不得改作他用。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那么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有三種形式,分別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自留土地的使用權以及公用企事業土地的使用權,具體如下:
(一)、宅基地
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于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占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占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東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二)、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后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后一直保持了下來,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準,不得改作他用。
(三)、公用企事業
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