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補償規定是什么?

導讀:
上述行政處罰性、使用期限屆滿“收回”方式,均屬于“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二、土地征收補償規定是什么?法定事由“有償”收回方式應當給予補償,主要補償項目有以下幾個方面:2、土地使用權價值。對被拆遷人來說,拆遷補償費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所得到的補償;對用地單位來說,拆遷補償費是為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那么集體土地使用權補償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行政處罰性“收回”方式。該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強制條款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收回”收回方。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與使用權人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就依法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當使用年限期滿前使用權人沒有申請續期的,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政府將土地“收回”的行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該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因發生某種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上述行政處罰性、使用期限屆滿“收回”方式,均屬于“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法定事由“有償”收回方式應當給予補償,主要補償項目有以下幾個方面:
2、土地使用權價值。拆遷城市房屋時按照拆遷時點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3、征地補償費。《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款,征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組成。它是在將土地由原集體所有征為國家所有的過程中,支付給被征地村和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性和安置性費用。
4、拆遷補償費。對被拆遷人來說,拆遷補償費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所得到的補償;對用地單位來說,拆遷補償費是為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
5、征地規稅費。征地規稅費由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新菜地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管理費等六項費用組成。這些資金是因土地由“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從而轉為國家所有的費用,由報批的地方政府向省和中央政府繳納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