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丈夫擅自抵押房產被判無效

導讀:
離婚一審判決還未生效,前夫就擅自將一審判給妻子的房產抵押,導致妻子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李女士無奈將前夫李先生和被抵押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請求確認抵押合同和抵押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騰房。但6月26日,案件仍在上訴期間,前夫李先生卻瞞著李女士與王先生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因該房屋系貸款所購,李先生承諾以王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抵押,盡快協助王先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那么離婚期間丈夫擅自抵押房產被判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一審判決還未生效,前夫就擅自將一審判給妻子的房產抵押,導致妻子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李女士無奈將前夫李先生和被抵押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請求確認抵押合同和抵押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騰房。但6月26日,案件仍在上訴期間,前夫李先生卻瞞著李女士與王先生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因該房屋系貸款所購,李先生承諾以王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抵押,盡快協助王先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關于離婚期間丈夫擅自抵押房產被判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一審判決還未生效,前夫就擅自將一審判給妻子的房產抵押,導致妻子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李女士無奈將前夫李先生和被抵押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請求確認抵押合同和抵押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騰房。據悉,朝陽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前妻:共有人利益受損 抵押行為無效
李女士訴稱,去年6月,她與前夫李先生在西城法院進行離婚訴訟,法院在6月20日做出的判決中確認了朝陽區某處501號房產歸李女士所有。但6月26日,案件仍在上訴期間,前夫李先生卻瞞著李女士與王先生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去年10月,二審法院再次確認了該房歸李女士所有。但此時王先生已經占有并住進該房屋,導致李女士無法入住,并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李女士認為,前夫在訴訟期間擅自抵押的行為損害了自己作為共有人的利益,并違反了《物權法》關于“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的規定,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抵押合同和抵押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騰房。
前夫:房屋系婚前所購 抵押時所有權明確
李女士的前夫李先生辯稱:涉案房屋是李先生婚前所購,2007年2月3日收房。鑒于債務壓力,在與李女士商議后,以李先生的名義于2007年4月21日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委托出售合同》。2007年5月,王先生從網上了解到該房產有意出售的信息,主動與李先生聯系。因房屋產權證尚未辦理,王先生同意由其先借款償還貸款。同年6月10日,李先生中止了與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與王先生達成了購房協議。6月19日,王先生將270000元款項打入李先生的還貸賬戶,在其監督下,李先生償還了全部銀行貸款,同時,李先生將房屋交付給王先生,由其居住使用。2008年6月20日,西城法院判決下達,李先生將情況在第一時間告知了王先生。6月25日,房產權證辦理下來,根據雙方之前的協議,李先生應王先生的要求將該房產通過正常法律程序抵押給他,并辦理了抵押登記,進行了公示,之后王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公示期間,前妻李女士未提出異議。
李先生認為,辦理抵押時,該房的所有權是非常明確的,不存在爭議,抵押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同時,自己與王先生在2007年5月之前互不認識,也不可能預料到會離婚,雙方根本不存在串通的可能性。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page]
抵押權人:善意購買房屋 抵押合同不能撤銷
王先生辯稱:他通過網絡了解到李先生要出售房屋,2007年6月17日,雙方商談后,王先生以女友尚小姐的名義與李先生簽訂了《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格為375000元。在簽訂合同前,李先生向王先生出示了原購房合同、戶口薄、身份證等材料,戶口薄顯示其婚姻狀況為未婚,李先生也保證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因該房屋系貸款所購,李先生承諾以王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抵押,盡快協助王先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6月19日,王先生向李先生支付了270000元首期房款,之后,李先生即將房屋鑰匙交付給王先生。
2007年11月,李女士找到王先生,稱與李先生系夫妻關系,對其單方面處分房屋提出異議,王先生隨即向李先生核實情況。李先生表示房屋系其婚前所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完全的處分權。為此王先生與李先生簽訂了《補充協議》,李先生承諾因任何原因導致房屋交易失敗無法正常過戶,則雙倍賠償540000元。
王先生認為,設定抵押時李先生作為房屋登記的唯一所有權人,完全有權對房屋行使物權,設定抵押。盡管當時一審已經完結,但李先生提起上訴使該判決未發生法律效力。抵押基于債務而設立,債務未清償,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不能被撤銷。作為涉案房屋的善意購買方,在所購房屋未辦妥過戶手續取得產權證或未得到退還的購房款及賠償金的前提下,不同意解除房屋抵押。
法院:所有權不明 財產抵押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擔保法規定,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西城法院已經于2008年6月20日確定房屋由李女士使用,相關權利義務也由李女士享有、承擔。在李先生上訴期間,該判決雖然未發生法律效力,但已表明該房屋的權屬尚存在爭議,未能確定。在此情況下,該房屋不得抵押。李先生擅自將房屋進行抵押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該抵押行為是無效的。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后已經確認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即為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其有權要求他人從該房騰退。法院最終判決李先生與王先生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無效,李先生將房屋向王先生設定抵押的行為無效,王先生和第三人尚小姐須將房屋騰空后交還李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