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 丈夫將房產轉移到公司

導讀:
公司股東在成都擁有多套房產,在與妻子打離婚官司期間,卻引發數起蹊蹺的房屋產權官司:作為股東的丈夫卻突然間被公司告上法庭,稱其名下房產是公司財產,索要其房產;法院最后竟也判決這些房屋歸公司所有。被蒙在鼓里的妻子得知自家財產被轉移,不服判決,向檢察機關求助。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后被法院發回重審。檢察院抗訴 丈夫涉嫌虛假訴訟接到謝某的申訴后,錦江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立即著手調查。檢察官查明,王某購買這些房屋并取得房屋產權都是在與謝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些房屋應為王某、謝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股東在成都擁有多套房產,在與妻子打離婚官司期間,卻引發數起蹊蹺的房屋產權官司:作為股東的丈夫卻突然間被公司告上法庭,稱其名下房產是公司財產,索要其房產;法院最后竟也判決這些房屋歸公司所有。被蒙在鼓里的妻子得知自家財產被轉移,不服判決,向檢察機關求助。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后被法院發回重審。檢察院抗訴 丈夫涉嫌虛假訴訟接到謝某的申訴后,錦江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立即著手調查。檢察官查明,王某購買這些房屋并取得房屋產權都是在與謝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些房屋應為王某、謝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離婚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股東在成都擁有多套房產,在與妻子打離婚官司期間,卻引發數起蹊蹺的房屋產權官司:作為股東的丈夫卻突然間被公司告上法庭,稱其名下房產是公司財產,索要其房產;法院最后竟也判決這些房屋歸公司所有。
被蒙在鼓里的妻子得知自家財產被轉移,不服判決,向檢察機關求助。昨日記者獲悉,成都市檢察院針對兩起涉嫌以轉移夫妻共有房產為目的的“虛假訴訟”案件提出抗訴,幫助妻子謝某追回房產。
婚還沒離 公司找丈夫要房產
2009年2月,錦江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檢察官接待了一位律師,律師提出請檢察院對法院已判決的官司提起抗訴。這位律師介紹,委托自己代理案件的申訴人叫謝某,綿陽人,于1980年與同為綿陽人的王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兒子王寧。丈夫王某以自己及兒子的名義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王某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王某先后購買了位于成都錦江區、武侯區、高新區的房屋三套,面積分別為275、42和109平方米。
2005年7月,由于夫妻兩人關系不和,謝某與王某準備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問題向綿陽一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錦江、高新的2套房屋歸王某所有,謝某擁有其他房產及在成都青羊區的一套別墅的50%產權。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后被法院發回重審。此后兩人的離婚官司因各種因素影響一直沒有落判。
2008年1月,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向成都一法院提起訴訟,稱王某家的別墅是公司資產,別墅所涉及的全部費用包括首付款、各種稅費、按揭費、裝修費等都是建筑公司支付,而且一直作為公司營業使用。公司要求法院確認別墅歸公司。由于別墅登記在王某及兒子名下,兒子也被建筑公司列為了被告。當謝某從兒子那里得知此事后,大為吃驚,沒想到離婚官司還沒了結,丈夫所在公司就打起了自家別墅的主意。隨后,謝某聘請了律師。
律師介入 發現更多蹊蹺
就在律師代理謝某參加訴訟時,驚訝地發現了一些他遠在綿陽的當事人謝某所不知道的情況。
原來,早在離婚訴訟還在進行中的2006年5月,建筑公司的股東就被變更為王某一人。同年7月,公司股東再次發生變更,而這一變之后,王某的股份居然只占了30%,從絕對的大股東變成了小股東。
另外,除別墅引發的訴訟外,2008年6月,建筑公司還以王某為被告,分別向王某在成都的三套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全都一致,要求法院確認這些房屋歸公司所有。由于王某本人庭審中認可建筑公司所說,所以法律關系變得異常簡單,相關法院快速審結,不到一個月就作出判決,確認兩套房屋的所有權歸建筑公司所有,而另一套位于高新區的房產,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也確認了房屋歸公司所有。
公司狀告自己的前法人代表、現在的股東,之前還有股權頻繁變更的情況,難道是專為打官司而變?婚還沒離,明明是自家的房產,怎么搖身一變又成了丈夫所在公司的財產?謝某從律師處得知這些情況后,不服一審判決,于是委托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希望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重新調查事實,為她主持公道。
檢察院抗訴 丈夫涉嫌虛假訴訟
接到謝某的申訴后,錦江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立即著手調查。檢察官查明,王某購買這些房屋并取得房屋產權都是在與謝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些房屋應為王某、謝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由王某一手創辦的建筑公司,對房屋的權屬、王某與謝某的婚姻關系以及雙方尚在離婚訴訟期間等事實都是明白無誤的,但公司卻撇開房屋共有人謝某,在謝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起訴王某。“王某的行為,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涉嫌虛假訴訟。”
辦案檢察官由此判斷,公司與王某的行為非善意所為,有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嫌疑。而相關法院僅根據建筑公司與王某的一致陳述,沒有查明這些房屋存在共有人的事實,沒有通知共有人謝某參與訴訟,就認定這些房屋歸建筑公司所有,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屬于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調查完畢后,錦江區檢察院于2009年3月,將案件移送成都市檢察院提請抗訴。2009年5月、8月,成都市檢察院就兩起判決向成都市中院提出抗訴,針對另一起調解案件檢察機關也向法院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最終,成都市中院啟動了兩起案件的再審程序,采納了市檢察院的抗訴理由,現一起案件已于2009年11月經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建筑公司關于確認訴爭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另一案也于2010年4月由中院再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檢察機關對第三起調解案件的再審檢察建議也被法院采納,啟動了再審程序。原判決均被撤銷,檢察院的抗訴使謝某作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謝某一再向檢察官表達了自己的感激之情,感謝檢察機關幫助自己追回了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