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離婚前抵押必須共有房產

導讀:
離婚一審判決還未生效,李女士的前夫就將一審判給她的房產抵押,導致她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李女士將前夫李先生告上法院,請求確認抵押合同和抵押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騰房。此案仍在上訴期間,前夫李先生卻瞞著自己與王先生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被告李先生辯稱,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財產,辦理抵押時,該房的所有權是非常明確的,不存在爭議,抵押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朝陽法院認為,在李女士與李先生的離婚之訴中,另一個法院經審理后已經確認,房子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歸李女士所有。那么什么是離婚前抵押必須共有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一審判決還未生效,李女士的前夫就將一審判給她的房產抵押,導致她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李女士將前夫李先生告上法院,請求確認抵押合同和抵押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騰房。此案仍在上訴期間,前夫李先生卻瞞著自己與王先生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被告李先生辯稱,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財產,辦理抵押時,該房的所有權是非常明確的,不存在爭議,抵押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朝陽法院認為,在李女士與李先生的離婚之訴中,另一個法院經審理后已經確認,房子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歸李女士所有。關于什么是離婚前抵押必須共有房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一審判決還未生效,李女士的前夫就將一審判給她的房產抵押,導致她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李女士將前夫李先生告上法院,請求確認抵押合同和抵押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騰房。昨天,記者獲悉,朝陽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女士的訴求。
原告李女士訴稱,去年6月,她與前夫李先生經過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在判決中確認位于朝陽區的一處房產歸其所有。此案仍在上訴期間,前夫李先生卻瞞著自己與王先生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經過二審,法院再次確認了該房歸李女士所有。此時,王先生已經住進該房屋,導致她無法入住。她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李女士認為,前夫在訴訟期間擅自抵押房屋的行為,損害了自己作為共有人的利益,她請求法院確認抵押合同和抵押行為無效,并要求王先生騰房。被告李先生辯稱,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財產,辦理抵押時,該房的所有權是非常明確的,不存在爭議,抵押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他不同意李女士的訴求。
抵押權人王先生表示,作為涉案房屋的善意購買方,在所購房屋未辦妥過戶手續取得產權證,或未得到退還的購房款及賠償金的前提下,他不同意解除房屋抵押。
朝陽法院認為,在李女士與李先生的離婚之訴中,另一個法院經審理后已經確認,房子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歸李女士所有。在李先生上訴期間,該判決雖然未發生法律效力,但已表明該房屋的權屬尚存在爭議,未能確定。在此情況下,該房屋不得抵押。李先生擅自將房屋進行抵押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該抵押行為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