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房子歸孩子可否抵押_孩子名字的房子法院能拍賣嗎

導讀:
離婚協議約定后但是你沒有將房子過戶,對于房子抵押后被起訴,法院是可以執行拍賣的。房產共有的情況下抵押是需要雙方的簽字的。對于離婚協議你可以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求賠償房子損失。
觀點一:房產原來是夫妻共有的,離婚協議房子歸孩子,男方還能拿房產證貸款嗎?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還是要分情況。具體的意見分享如下,供參考。
第一、什么情況下,男方可以拿房產證去貸款?
一般來說,大概有兩種情況:
01、房產證是男方的名字
房產是夫妻共有,只登記了男方的名字,離婚協議雖然約定給孩子,但沒有依據協議約定辦理產權過戶給孩子的手續,房產證上依然還是男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男方用房產證貸款一般都是能通過的。
怎么說呢?
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別人不清楚你們離婚的內情,根據房產證顯示的情況,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男方有權抵押貸款。
為什么別人可以這樣相信呢?
這是根據《物權法》規定的公示和公信原則決定的。也就是說,大家基于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信任,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并且身份信息顯示男方確實是產權人,那別人基于這個信息出借資金就是善意的,也是合理的。
02、房產證是孩子的名字,且孩子未成年
房產證已經根據離婚協議約定,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新的房產證是孩子的名字,但孩子沒有成年,男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代為設定抵押擔保的行為,還是能實現的。
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會有兩種處理結果:
①判決抵押無效
理由是監護人的監護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代理行為無效,抵押無效。
②判決抵押有效,男方對孩子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最后房子被債權人申請拍賣,被處分掉了,男方的監護行為造成了未成年人財產利益損害,這時房產無法追回,因為債權人和第三人都是善意取得。
這種情況下,男方基于損害監護人的代理行為,造成了侵權,應當對孩子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從實踐角度看,男方用房產證抵押貸款都是能實現的。
第二、什么情況下,男方無法抵押貸款?
這種情況也是有兩種情形:
01、房產證上有女方的名字
房產雖然是夫妻共有,但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或者男女雙方的名字都有,且雙方在離婚后沒有去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房子不管是買賣,還是抵押,或者是贈與、互換等,都是必須要女方出面才能辦,男方不能單獨處理。
02、房產證是孩子的名字,孩子已成年
雙方離婚后,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房產證已經改成孩子的名字,且孩子已經成年,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孩子不去簽字,即便男方用房子去抵押,也不會產生抵押的法律效力,房子不會有危險。
一般來說,在上面說的這兩種情況下,男方想單獨用房產抵押貸款,不管是民間資金,還是金融機構資金,都是不容易實現的。
第三、房產夫妻共有,離婚協議歸孩子,怎么看這種約定?
從法律上說,這種在離婚協議里約定將共有的房產給孩子,是一種財產贈與行為,贈與是諾成性的合同,一旦做出,往往就視為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法定除外情形不在此列。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自登記時設立;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協議,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協議效力。
因此,雙方的離婚協議自離婚登記時生效,協議中關于房產贈與給孩子的約定對雙方都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沒有依據離婚協議去房管局辦理產權登記,沒有過戶給孩子,不影響離婚協議的生效,但產權不發生轉移,依然還是夫妻共有。
綜上分析,出現“第一、01”情形時,男方在實踐中是有能力辦理抵押的,對債權人來說,也是可以合理相信的。
第四、法院能不能拍賣房子?
根據《物權法》物權法定主義和物權登記主義,如果房產抵押權經合法程序登記至債權人名下,債權人具備合法登記的抵押權,且債權經法院審查系合法債權,男方無法償還到期本息,經債權人申請后,法院可以依法拍賣房產。
如果出現男方物權處分、違法監護的情形,且被法院認定抵押行為無效的,房產大概率都是不會被法院拍賣的。
綜合全文:
由于背景信息交代不全,大致只能這樣解讀。房產被法院拍賣的概率較小,但這個概率是有的,而且是可能發生的。至于準確的法律意見,應以客觀事實和證據材料顯示為準。
你好,對于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房子一開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已經明確同意將房屋的產權給孩子,那就意味著房屋的產權已經歸孩子所有了,父母都不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是不能隨意處置等。
如果孩子處在未成年期,那么父母也只能為孩子代為管理房產,而不能隨意的處分房產,如果將房子處分,必須要存在特殊的情況,比如孩子生病了,或者把錢用在孩子的身上,這樣才可以。
比如孩子需要讀書或者其他急需要用錢的地方才可以處分房產,如果不是用在孩子身上,只是父母一味的認為可以投資或者而把房屋進行處置了,這都是不可以的!
觀點二:題主的問題,其實是兩個問題:一個是丈夫用房子抵押貸款的合法性,一個是法院能否對房子拍賣。
先分別說一下結論:
丈夫用房子抵押貸款,基本可以認定不合法。有兩種情況例外,下面會展開說。
法院能否對房子進行拍賣,要從貸方的角度分析合法性。如果貸方是合法行為,從保護貸款人合法利益的角度,是可以強制償還的,但不一定是必須拍賣房子。
以下從幾個方面說明一下:
丈夫把房子抵押出去的合法性問題
因為題主僅提到房產是夫妻共有的,離婚協議歸孩子,但是并未描述的太詳細,我們羅列幾種情況。其中,以雙方已經離婚為前提:
1.有兩個基本性結論先說一下:
離婚協議只要雙方簽字畫押,可以認定為是有效的。房子歸孩子,無論是否已經過戶。
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而丈夫又能拿去抵押,首先的第一個分析結論是:原房本上登記的是丈夫一個人的名字。否則,丈夫做出抵押行為,不可能不會讓題主簽字的。否則,會涉及到貸款無效、貸方不合法的問題(隨后闡述)。
2.抵押的合法性問題
如果房子已經過戶到孩子名下,丈夫沒有權利拿著別人的財產去做抵押。
如果房子尚未過戶到孩子名下,丈夫拿去做了抵押貸款,這種情況就比較復雜:
(1)孩子成年了(滿18歲)、且孩子同意父親做抵押,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是合法的。
(2)如果孩子未成年,孩子做出任何同意抵押的表示都可以認定為是無效的。這時候,要看房子貸款的用途:
如果丈夫拿來自己用了、而非孩子利益保護,例如,丈夫自己缺錢花了,把房子賣了,這種方式就可以認定為:侵害了孩子的利益,可以認定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于孩子的利益,例如家中無錢、卻要為孩子花費一大筆錢,那么這種方式可以認定為:是為孩子利益作出的舉動,可以認定是合法的。
所以,這里小結一下:
在孩子成年、且同意丈夫抵押,或者丈夫抵押房子的目的是完全用于孩子,這兩種情況下,可以認定是合法的。其他情況,均可認定不合法。
法院能拍賣房子么?
法院拍賣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貸方的合法利益。所以,能否進行拍賣,取決于貸方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我們先舉個例子:房產證登記的是丈夫個人名字,已離婚,丈夫拿著房本去做抵押貸款。這種情況下,現實中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是——因為房子本身不屬于丈夫(或者不完全屬于丈夫):
如果貸方不知道這個事情的話,可以認定為貸方是無責的,要保護其合法利益。
如果貸方明知道房子不屬于、或不完全屬于題主丈夫,還以房產為抵押提供的款項,那么可以認定為貸方是不合法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護。
所以說,結合第一部分的分析,基本結論是:
如果貸方無責,丈夫的抵押合法,那么,法院是完全可以強制拍賣的。
如果貸方無責,丈夫的抵押不合法,那么,法院不能拍賣房子,而是要令丈夫用其財產限期償還,與房子無關。
如果貸方有責,那么基本可以認定為抵押無效,房子不能拍賣。至于責任怎么去追溯,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孩子未成年,財產是屬于家庭共有,還是夫妻雙方一人一半,如果孩子已經成年,房產歸孩子所有,那么丈夫是不可以拿房產證抵押貸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