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購房送情人被判贈與無效

導讀:
日前,長寧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陳先生贈與馮小姐商品房預售合同買方權利人的行為無效,合同買方由被告陳先生、馮小姐兩人變更為被告陳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變更事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全部購房款項由陳先生一人支付,預售合同中馮小姐享有的買受人權利是陳先生對馮小姐的贈與。本案中,陳先生將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馮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屬于為家庭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已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那么丈夫擅自購房送情人被判贈與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長寧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陳先生贈與馮小姐商品房預售合同買方權利人的行為無效,合同買方由被告陳先生、馮小姐兩人變更為被告陳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變更事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全部購房款項由陳先生一人支付,預售合同中馮小姐享有的買受人權利是陳先生對馮小姐的贈與。本案中,陳先生將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馮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屬于為家庭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已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關于丈夫擅自購房送情人被判贈與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擅自購房送情人被判贈與無效
新民晚報 本報訊(通訊員梁志明記者袁瑋)陳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瞞著妻子私自購房,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買方一欄中寫上情人馮小姐的名字,使馮小姐分文未付便成了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妻子何女士知道后狀告丈夫非法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日前,長寧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陳先生贈與馮小姐商品房預售合同買方權利人的行為無效,合同買方由被告陳先生、馮小姐兩人變更為被告陳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變更事項。
有婦之夫在外買房
何女士與陳先生1999年3月登記結婚。2001年陳先生與人合伙開辦了一家公司,工作之余常和生意上的朋友在外娛樂,認識了外地來滬打工的馮小姐。時間一久,馮小姐便成了陳先生的“紅顏知己”。近年來,陳先生與妻子關系不和,正準備離婚。為解決離婚后的住房問題,陳先生決定在外再買一套房屋。2006年4月,陳先生與馮小姐來到一家房地產公司,購買長寧區虹橋一套建筑面積為110.27平方米的房屋,總房價為165萬元。陳先生向自己的公司借款101萬元,其余64萬元用現金支付,馮小姐分文未出。在簽訂預售合同時,陳先生覺得離婚之后有可能和馮小姐同住,便在合同的買方一欄中寫上了馮小姐的名字,陳先生和馮小姐在合同上共同署名。就這樣,馮小姐和陳先生共同擁有了這套房屋。
妻子察覺巨款流出
在陳先生公司擔任財務的妻子何女士發現一筆巨款被劃出,經查是匯入了一家房地產公司,這才知道丈夫和情人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便將兩人告上法庭。
審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房地產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全部購房款項由陳先生一人支付,預售合同中馮小姐享有的買受人權利是陳先生對馮小姐的贈與。何女士與陳先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對夫妻財產歸屬作出明確的書面約定,因此陳先生為購買房屋支付的自有資金64萬元,是他與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從公司借得的101萬元是夫妻共同債務,需由何女士和陳先生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因此,陳先生在購買房屋過程中對馮小姐的財產贈與,來源于陳先生與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否則夫妻一方的擅自處分行為應屬無效。本案中,陳先生將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馮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屬于為家庭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已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馮小姐在不出資的情況下,無償接受贈與,從而獲得房屋買受人的權利,從社會一般觀念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看,均不屬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享有法律的特別保護。(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