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合同法 可得利益

導讀:
經(jīng)濟合同法 可得利益《人民法院報》2001年5月31日第3版的《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損失不該賠》一文認為: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范圍不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筆者認為此觀點不妥,追究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可請求賠償可得利益。理論上認為,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娴睦碛梢话阌袃蓷l:一是因合同解除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應與合同解除這種救濟手段的目的和作用相吻合。那么經(jīng)濟合同法。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jīng)濟合同法 可得利益《人民法院報》2001年5月31日第3版的《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損失不該賠》一文認為: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范圍不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筆者認為此觀點不妥,追究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可請求賠償可得利益。理論上認為,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娴睦碛梢话阌袃蓷l:一是因合同解除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應與合同解除這種救濟手段的目的和作用相吻合。關于經(jīng)濟合同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jīng)濟合同法 可得利益
《人民法院報》2001年5月31日第3版的《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損失不該賠》一文認為: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范圍不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筆者認為此觀點不妥,追究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可請求賠償可得利益。
討論追究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損失該不該賠,首先要把這個問題放在有關的民法特別是合同法的幾個大前提下,這幾個大前提是:
1.合同的解除按其與當事人意志的關系可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又分為協(xié)商解除和約定合同解除權。而法定解除不需當事人合意,當事人可在法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直接行使解除權以使合同關系終止。
2.解除合同可與損害賠償并存或并用。
3.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均為違約救濟方式之一。反過來說,違約是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追究違約責任時解除合同是最常見的合同解除,本文討論也僅限于追究違約責任時的合同解除。
4.違約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可得利益。
前述幾個大前提不僅是理論上已有定論,而且我國立法上已予認可。
理論上認為,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娴睦碛梢话阌袃蓷l:一是因合同解除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應與合同解除這種救濟手段的目的和作用相吻合。而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履行后才達到的狀態(tài);二是由于救濟手段的多樣性,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一種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就意味著其不愿再維持合同的效力,也就不應得到合同履行后所得的可得利益。《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損失不該賠》一文的理由也大致是這兩條。
第一條理由中有兩個問題:1.可得利益是一種期待利益,即未來可獲得的已預見收益,它雖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實現(xiàn),但它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產(chǎn)生并受合同的保護,合同解除(追究違約責任時解除合同,下同)雖然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但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使期待利益受到損害,可得利益無法實現(xiàn),但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得到救濟,受到損害的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也有權得到救濟。這也應該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在賠償范圍上的區(qū)別。2.一般來講,獲取可得利益是訂立合同-特別是商事合同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所以違約責任通常要求賠償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在賠償了期待利益的損失之后,受害人就達到了合同如果如期履行一般的狀態(tài)-即使合同解除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獲取可得利益-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仍能得到實現(xiàn)。因此賠償期待利益可以作為實際履行的替代方法來使用,這也是違約救濟的功能和作用。這與締約過失責任不同。締約過失侵害的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因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對信賴利益的保護,使因信賴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而在訂立合同之前或訂立合同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及因訂立合同而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損失得到返還和賠償,從而使當事人處于合同從未訂立之前的狀態(tài)。而合同解除是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合同從未訂立之前合同目的尚不存在;恢復到合同訂立前合同目的仍舊存在。
第二條理由也有問題。在多種違約救濟方式中,有實際履行也叫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損害賠償,還有合同解除,等等。理論上講,當事人有權在多種違約救濟方式中選擇最利于自己的救濟方式,但實際上當事人受到種種限制,有時甚至無法選擇。最實際的是當事人在尋求違約救濟時能否只適用損害賠償而避開合同解除,以便使自己能夠獲得可得利益的賠償?答案是很困難!因為適用違約救濟方式是有順序的。一般理論均認為債權人無權放棄強制履行請求權(即實際履行,因為違約后的繼續(xù)履行不可能是自愿的),而直接請求損害賠償,只有依債權的性質不許強制執(zhí)行或延遲后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時債權人才有權直接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適用損害賠償?shù)那拔豁樞蚴沁m用實際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只有適用實際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后還有損失的,才可以適用損害賠償。但適用實際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都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在三種情況下不能適用實際履行:1.實際履行已經(jīng)不可能;2.實際履行在經(jīng)濟上不合理;3.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債權人已無必要。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也規(guī)定在三種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而采取補救措施一般只適用于履行標的質量方面不符合約定的情形,如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和具體責任形式。當既不能適用實際履行又不能適用采取補救措施時怎么辦?這是我國合同法的一個缺陷,但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是合同解除。
可見,認為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娴睦碛稍诶碚撋虾苊銖姡y以自圓其說。
如果追究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妫敲磳Ψ沁`約的一方當事人是極端不公平的,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而且不利于鼓勵信用交易。我們知道理論上通說認為違約的基本形態(tài)為四種:拒絕給付、給付不能、遲延給付和不完全給付,這四種又可歸納為兩類:不履行與不適當履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就是兩類分法。從違約對合同非違約一方當事人的損害程度看,不履行比不適當履行更為嚴重,理應對不履行違約的懲罰更嚴厲,對不履行違約的救濟更全面、更完備。但如果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妫敲磸倪`約的一方當事人的角度看:1.不履行在違約行為前的成本最低,付出最少,因為不適當履行雖然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但畢竟是在履行,要履行就有投入,就有成本;2.更重要的是,不履行在違約行為后如不能適用實際履行(強制履行)就只能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妫鄬Σ贿m當履行違約而言,不履行違約在違約后的賠償范圍更小,數(shù)額更小。從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也即違約受害者的角度看:1.不履行違約比不適當履行違約在主觀上的過錯更為明顯,盡管違約責任不考慮主觀過錯;2.對方不履行違約對自己合法利益的損害比不適當履行違約更為嚴重,但所獲賠償卻可能更少。這使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懷疑合同和法律對自己的保護,從而趨于更多地進行現(xiàn)貨交易和即時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