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離婚弱者利益落實經濟補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導讀:
但從法律實踐來看如果不將這種“幫助”定性為強制履行義務對當事人缺乏約束力往往難以達到保護離婚當事人中弱勢一方利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議進一步明確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性質將“幫助”明確規定為“應當給予的幫助”通過強制手段將離婚經濟幫助定性為幫助者應當加以履行的法定義務。在現有條件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不應重復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制度之功能而應當保證人們已有的生活水平不因離婚而過多下降。對于離婚后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的經濟幫助請求人也可根據雙方當前收入差距撫養子女需要婚姻持續時間就業能力以及其他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離婚經濟幫助。那么保護離婚弱者利益落實經濟補償有哪些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從法律實踐來看如果不將這種“幫助”定性為強制履行義務對當事人缺乏約束力往往難以達到保護離婚當事人中弱勢一方利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議進一步明確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性質將“幫助”明確規定為“應當給予的幫助”通過強制手段將離婚經濟幫助定性為幫助者應當加以履行的法定義務。在現有條件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不應重復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制度之功能而應當保證人們已有的生活水平不因離婚而過多下降。對于離婚后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的經濟幫助請求人也可根據雙方當前收入差距撫養子女需要婚姻持續時間就業能力以及其他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離婚經濟幫助。關于保護離婚弱者利益落實經濟補償有哪些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經濟幫助的性質我國民法典學界眾說紛紜。之所以出現爭議在于法律使用了“幫助”這一不屬于規范法律術語的語詞。從文義上看“幫助”不同于義務更應理解為一種道義上的責任。但從法律實踐來看如果不將這種“幫助”定性為強制履行義務對當事人缺乏約束力往往難以達到保護離婚當事人中弱勢一方利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議進一步明確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性質將“幫助”明確規定為“應當給予的幫助”通過強制手段將離婚經濟幫助定性為幫助者應當加以履行的法定義務。
依據民法典規定可以給予經濟幫助的生活困難指離婚時已存在的困難。法律規定離婚一方生活困難有兩項判斷標準一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二是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實際上解決基本生活水平線下公民的生活困難是社會保險制度勞動保障等社會救濟制度擔負的任務。在現有條件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不應重復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制度之功能而應當保證人們已有的生活水平不因離婚而過多下降。唯有如此才能凸顯其彌補損害賠償經濟補償制度之不足的獨特功能。建議今后在案件審理中對于生活困難可以考慮以絕對標準為主同時參考相對標準。除了考慮離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一法定情形也應適當考慮能否維持原有生活水平即離婚后一方雖能維持基本生活水平但生活水平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明顯下降的也應給予一定補助。對于離婚后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的經濟幫助請求人也可根據雙方當前收入差距撫養子女需要婚姻持續時間就業能力以及其他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離婚經濟幫助。
婚姻是一種相互信賴相互扶助的特殊社會關系婚姻狀態與社會倫理道德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當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出于道義應對其加以救濟。通過進一步完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在法律將這一道義上升為義務與責任這對于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救弱互助友愛的光榮傳統對于倡導人們確立珍惜親情珍愛伴侶的良好道德品質對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