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可得利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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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均為違約救濟方式之一。反過來說,違約是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追究違約責任時解除合同是最常見的合同解除,本文討論也僅限于追究違約責任時的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可與損害賠償并存或并用。合同的解除按其與當事人意志的關系可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又分為協商解除和約定合同解除權。而法定解除不需當事人合意,當事人可在法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直接行使解除權以使合同關系終止。
一、違約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可得利益。
理論上認為,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一般有兩條:一是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應與合同解除這種救濟手段的目的和作用相吻合。而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履行后才達到的狀態;二是由于救濟手段的多樣性,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一種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就意味著其不愿再維持合同的效力,也就不應得到合同履行后所得的可得利益?!逗贤獬罂傻美鎿p失不該賠》一文的理由也大致是這兩條。
第一條理由中有兩個問題:1.可得利益是一種期待利益,即未來可獲得的已預見收益,它雖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實現,但它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產生并受合同的保護,合同解除(追究違約責任時解除合同,下同)雖然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但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使期待利益受到損害,可得利益無法實現,但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得到救濟,受到損害的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也有權得到救濟。這也應該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在賠償范圍上的區別。2.一般來講,獲取可得利益是訂立合同-特別是商事合同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所以違約責任通常要求賠償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在賠償了期待利益的損失之后,受害人就達到了合同如果如期履行一般的狀態-即使合同解除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獲取可得利益-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仍能得到實現。因此賠償期待利益可以作為實際履行的替代方法來使用,這也是違約救濟的功能和作用。這與締約過失責任不同。締約過失侵害的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因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對信賴利益的保護,使因信賴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而在訂立合同之前或訂立合同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及因訂立合同而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損失得到返還和賠償,從而使當事人處于合同從未訂立之前的狀態。而合同解除是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兩者的區別在于:合同從未訂立之前合同目的尚不存在;恢復到合同訂立前合同目的仍舊存在。
第二條理由也有問題。在多種違約救濟方式中,有實際履行也叫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損害賠償,還有合同解除,等等。理論上講,當事人有權在多種違約救濟方式中選擇最利于自己的救濟方式,但實際上當事人受到種種限制,有時甚至無法選擇。最實際的是當事人在尋求違約救濟時能否只適用損害賠償而避開合同解除,以便使自己能夠獲得可得利益的賠償?答案是很困難!因為適用違約救濟方式是有順序的。一般理論均認為債權人無權放棄強制履行請求權(即實際履行,因為違約后的繼續履行不可能是自愿的),而直接請求損害賠償,只有依債權的性質不許強制執行或延遲后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時債權人才有權直接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適用損害賠償的前位順序是適用實際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只有適用實際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后還有損失的,才可以適用損害賠償。但適用實際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都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在三種情況下不能適用實際履行:1.實際履行已經不可能;2.實際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3.繼續履行合同對債權人已無必要。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也規定在三種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而采取補救措施一般只適用于履行標的質量方面不符合約定的情形,如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適用情形和具體責任形式。當既不能適用實際履行又不能適用采取補救措施時怎么辦?這是我國合同法的一個缺陷,但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是合同解除。
可見,認為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在理論上很勉強,難以自圓其說。
如果追究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包括可得利益,那么對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是極端不公平的,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而且不利于鼓勵信用交易。我們知道理論上通說認為違約的基本形態為四種:拒絕給付、給付不能、遲延給付和不完全給付,這四種又可歸納為兩類:不履行與不適當履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就是兩類分法。從違約對合同非違約一方當事人的損害程度看,不履行比不適當履行更為嚴重,理應對不履行違約的懲罰更嚴厲,對不履行違約的救濟更全面、更完備。但如果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包括可得利益,那么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的角度看:1.不履行在違約行為前的成本最低,付出最少,因為不適當履行雖然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但畢竟是在履行,要履行就有投入,就有成本;2.更重要的是,不履行在違約行為后如不能適用實際履行(強制履行)就只能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包括可得利益,相對不適當履行違約而言,不履行違約在違約后的賠償范圍更小,數額更小。從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也即違約受害者的角度看:1.不履行違約比不適當履行違約在主觀上的過錯更為明顯,盡管違約責任不考慮主觀過錯;2.對方不履行違約對自己合法利益的損害比不適當履行違約更為嚴重,但所獲賠償卻可能更少。這使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懷疑合同和法律對自己的保護,從而趨于更多地進行現貨交易和即時交易
二、可得利益的概念及特點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適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具有如下特點: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2、期待性??傻美媸钱斒氯擞喠⒑贤瑫r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3、現實性。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實現這一利益作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條件。[page]
三、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一規定表明了違約損害賠償采納了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就是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傻美媸且环N未來的必須通過合同的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盡管它沒有為當事人實際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當事人就會獲得的利益。因此,它屬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的范圍。確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確定可得利益賠償時,受害人不僅要證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實是因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而且要證明這些損失是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應當具有直接的因果聯系。
第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旨在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而并不賠償其因從事一樁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損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損失是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帶來的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則是將全部風險轉嫁給違約方,使違約方實際上充當了非違約方的保險人,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四、《合同法》對可得利益損失的保護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對可得利益損失的保護。原告所要求的經濟損失,是其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被告如期履約,即可取得,這種利益屬于一種期待利益,故應當屬于可得利益損失。雖該案發生于合同法頒布之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但同樣,我國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這條法規體現了完全賠償原則的適用,通過完全賠償原則的適用,可以使違約的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者恢復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狀態,此時的損害賠償不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所以劉志杰提出的可得利益損失應受法律保護。
可得利益損失的保護,更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經濟利益,使其得到完全全面的賠償。違約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充分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若有違約金之約定,則按違約金予以計算,但有時違約金往往不能滿足受害方的要求。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原則是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通過完全賠償原則的適用,可以使違約的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者恢復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狀態。損害賠償不僅要包括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還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可得利益的損失盡管不是現實的利益損失,但如果對這一損失不予賠償,就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特別是在受害人與他人訂立了轉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情況下,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不能履行其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受害人將賠償對其他合同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應該通過可得利益的賠償而得到彌補。
從交易秩序看,若不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則很容易造成這樣的后果,在債務人履行合同不如承擔賠償積極損失的責任對其更有利時,他就會寧可賠償對方的積極損失也不愿再履行合同,這無疑是給故意違約敞開大門,尤其在合同標的物的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標的物一物數賣,即使補償了先前的買受人的積極損失,他仍可以通過一物數賣獲得一定利潤。所以,不補償可得利益的損失會刺激當事人違約,對交易秩序的維護是不利的。
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在法律上并沒有加重違約方的責任,因為這些損失的賠償本來是加害人應該承擔的責任??傻美鎿p失應予賠償,這在各國立法中已得到普遍確認。法國民法典第1149條規定了“全部賠償原則”,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為所受損失,二為所失利益,這里的所失利益指如果合同得到適當履行時對債權人所會發生的利潤沒有實現。這里的“所失利益”與我國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相近似?!秶H商事合同通則》第7.4.2條(完全賠償)規定:受損害方當事人對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損害有權得到完全賠償。此損害既包括該方當事人遭受的任何損失,也包括其被剝奪的任何收益,但應考慮到受損害方當事人由于避免發生的成本或損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這里的其被剝奪的任何收益也包括了可得利益??梢姡傻美鎿p失的保護符合國際慣例,對保護正當公平交易,促進國際、國內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