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效力怎樣

導讀: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那么不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效力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關于不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效力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在這種情況下,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