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是怎樣的

導讀:
《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那么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關于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通意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被合同雙方據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后才發生的事實。
2、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3、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4、受重大誤解不利影響的合同方不承擔重大誤解發生的風險。換言之,重大誤解與某一事實相關聯,對于該事實發生重大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重大誤解的風險應由重大誤解方承擔,此時該重大誤解方不得請求撤銷。
5、重大誤解非由表意人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該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
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撤銷,此一年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