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是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合同被宣告撤銷的,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可撤銷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將以欺詐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那么可撤銷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是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合同被宣告撤銷的,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可撤銷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將以欺詐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關于可撤銷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是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是撤銷。
可撤銷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
合同被宣告撤銷的,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是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總則》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依據《合同法》54條 ,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在這種情況下,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對上述三個方面,利益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欺詐,是行為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對方或親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將以欺詐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欺詐和脅迫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只有當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實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讓合同繼續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
(3)維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勵交易,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意味著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