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的后果是怎樣的

導讀:
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的后果是怎樣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相關知識撤銷權成立要件一、客觀要件(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那么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的后果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的后果是怎樣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相關知識撤銷權成立要件一、客觀要件(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關于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的后果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的后果是怎樣的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撒銷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并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
相關知識撤銷權成立要件
一、客觀要件
(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依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另外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對于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當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二)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為債務的發生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均不得作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合同法第74條第1款)。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二為增加消極財產。
二、主觀要件
(一)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為已足。
(二)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稱為“受讓人”(第74條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釋(一)中稱為“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第24條)是指基于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為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三)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