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哪些主要區別

導讀:
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該合同未被撤銷之前,該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待他人追認之后,即發生效力。總之,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那么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哪些主要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該合同未被撤銷之前,該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待他人追認之后,即發生效力。總之,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關于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哪些主要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該合同未被撤銷之前,該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待他人追認之后,即發生效力。
總之,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4、受時間限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