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有什么區別

導讀: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學說認為,物權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應概括為物權的請求權效力。那么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學說認為,物權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應概括為物權的請求權效力。關于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物權效力是指大陸法民法理論對物權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認為包括三方面:
(1)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僅憑借權利人的對物支配行為即可實現,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約束力。
(2)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歸一力,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依法均可向實際占有人主張權利,追索原物,以回復初始權利狀態。有學說認為,物權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應概括為物權的請求權效力。
(3)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數種權利并存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而行使的效力,有擔保僨權具有優先于無擔保債權而行使的效力。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5、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6、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7、依照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8、依照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