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未登記的合同效力

導讀:
2009年10月1日,房地產公司按約定將房屋交付給了李某,但李某卻以簽訂合同時沒登記房產證,買賣合同應屬無效為由拒絕交付房屋。法律評析法院最終判決李某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交付張某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不動產物權登記與否不是合同簽訂的必要條件,亦非能夠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那么不動產物權未登記的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10月1日,房地產公司按約定將房屋交付給了李某,但李某卻以簽訂合同時沒登記房產證,買賣合同應屬無效為由拒絕交付房屋。法律評析法院最終判決李某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交付張某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不動產物權登記與否不是合同簽訂的必要條件,亦非能夠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關于不動產物權未登記的合同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案例
2008年12月份,經朋友介紹李某將自己的房屋賣給了張某,該房屋為李某從某房地產公司購買的期房,交房日期為2009年10月1日。李某和張某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30萬元,交房日期2009年10月1日,同時約定李某配合張某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2009年10月1日,房地產公司按約定將房屋交付給了李某,但李某卻以簽訂合同時沒登記房產證,買賣合同應屬無效為由拒絕交付房屋。面對李某“理直氣壯”地拒絕交房,張某一紙訴狀將其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收付房款并交付房屋。
法律評析
法院最終判決李某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交付張某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律師指出,《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6款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房地產不得轉讓”。法院在遇到類似糾紛時,過去往往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施行后,法院認為《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6款的規定非禁止性規范,不應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因此判決合同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
延伸閱讀:
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項規定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區分開來,對于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即設立、變更、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是否生效,應當嚴格依照《合同法》規定來進行判斷,而不能以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物權登記為標準進行判斷。不動產物權登記與否不是合同簽訂的必要條件,亦非能夠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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