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效力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

導讀:
此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預約合同的效力也未規定違反預約的法律責任,《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確認了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因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不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是一種法定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賠償的是對方的實際損失,即對方為締約而付出的成本。可見,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較締約過失責任更為嚴重。那么預約合同效力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預約合同的效力也未規定違反預約的法律責任,《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確認了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因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不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是一種法定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賠償的是對方的實際損失,即對方為締約而付出的成本。可見,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較締約過失責任更為嚴重。關于預約合同效力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約合同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嗎?預約和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區別?《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確認了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預約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
此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預約合同的效力也未規定違反預約的法律責任,《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確認了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該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文件在過去由于效力不明確,人們認為其約束力不足而簽訂較為隨意,是否履行也比較隨意。
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生效后,這些文件均被明確定性為預約合同,違反這些文件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今后簽訂此類文件一定要慎重。
預約合同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相對應的當事人將來應訂立的合同為本約。預約成立時,本約尚未成立。預約的成立和生效,僅使當事人負有將來按預約規定的條件訂立本約的義務。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于預約和締約過失均有保證本約有效簽訂的價值,二者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1、二者違反的義務的性質不同
預約的違約責任以預約合同的成立、生效為前提,違反預約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才承擔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因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不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是一種法定義務。
2、二者的責任形態不同
違反預約合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可以事先約定;若未約定,則應以預約合同的情況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賠償的是對方的實際損失,即對方為締約而付出的成本。可見,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較締約過失責任更為嚴重。
3、二者的舉證責任不同
追究違約責任,守約方無須就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應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如果要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將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