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型擔保物權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買賣型擔保物權效力是怎樣的1.遵循“保障債權”的立法宗旨。據此,買賣型擔保合同設置了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條件,有利于促進交易安全,應得到法律的確認。與買賣型擔保最為接近的讓與擔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國。從合同約定的內容及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看,買賣型擔保并非債權擔保,而是物的擔保。讓與擔保與買賣型擔保之間的區別僅是轉移所有權先后次序的區別。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讓與擔保”稱謂,仍稱其為“買賣型擔保”的原因。那么買賣型擔保物權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型擔保物權效力是怎樣的1.遵循“保障債權”的立法宗旨。據此,買賣型擔保合同設置了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條件,有利于促進交易安全,應得到法律的確認。與買賣型擔保最為接近的讓與擔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國。從合同約定的內容及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看,買賣型擔保并非債權擔保,而是物的擔保。讓與擔保與買賣型擔保之間的區別僅是轉移所有權先后次序的區別。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讓與擔保”稱謂,仍稱其為“買賣型擔保”的原因。關于買賣型擔保物權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型擔保物權效力是怎樣的
1.遵循“保障債權”的立法宗旨。就利益衡量而言,債權人的地位在同等條件下,要優于債務人和擔保人。據此,買賣型擔保合同設置了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條件,有利于促進交易安全,應得到法律的確認。
2.買賣型擔保方式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可其效力,研究其適用準則,不僅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任意法本質,還有利于規制引導這一擔保方式的發展,為其最終成熟、成為法律規定的典型擔保創造實踐基礎。
3.從社會價值角度看,擔保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維護信用,融通資金,擔保方式不僅是債權保障方式,也是一種金融產品。一個國家擔保制度的完備與否,對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將產生直接的影響。買賣型擔保適用范圍較為廣泛,設立較為便捷,克服了質權必須轉移動產,抵押權必須進行抵押登記的繁瑣程序,使得融資方式更為簡便有效,既滿足了借款人的融資需求,又使得債權人的權利得到保障,有著較大的效率價值和促進交易的功用。認可這一擔保方式的效力,是對實踐需求的呼應,也是對目前我國擔保制度的有益補充。
4.從國際慣例上看,不少非典型擔保在國外已經運用成熟,成為典型擔保形式。與買賣型擔保最為接近的讓與擔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國。
買賣形式擔保的性質界定
1.與附條件買賣比較
買賣形式的擔保雖然也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是與真正的買賣合同有著本質不同。
第一,此類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是對債權的保障,而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二,此類合同并不具有獨立性,是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它的產生以債權債務合同的產生為前提,伴隨著債務的清償和消滅而消滅,具有從屬性,而真正的買賣合同具有獨立性,并非從合同。
因此,買賣形式的擔保雖然在形式上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并非真正的買賣合同,而是一種擔保合同。
2.與典型擔保形式比較
第一,買賣型擔保并未將買賣標的物進行抵押,更未進行抵押登記,不屬于抵押。
第二,買賣型擔保并未將標的物交付擔保權人進行質押,且絕大多數買賣合同標的物為商品房,不存在質押的情況。
第三,債權人沒有占有標的物,更不具備留置的適用前提。
3.是物的擔保還是債的擔保
有觀點認為,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債權債務合同來保障債務得以履行,因而這一擔保性質是債的擔保。雖然當事人通過訂立買賣合同,但是,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債務不能如期履行,則債權人可以取得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見,真正對債權發生擔保作用的,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通常為商品房)。
從合同約定的內容及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看,買賣型擔保并非債權擔保,而是物的擔保。至于這一約定的效力為何,是否可以按其約定方式確保債務得以清償,則是司法實踐中應予考量的問題。
4.與讓與擔保比較
有學者認為,買賣型擔保最接近于讓與擔保。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等權利轉移于擔保權人。債務清償后,擔保標的物應返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能履行時,擔保權人可就該標的物優先受償的非典型擔保物權。讓與擔保與買賣型擔保之間的區別僅是轉移所有權先后次序的區別。基于此,楊立新教授將本文所論及的擔保形式形象地稱為“后讓與擔保”。
但是,從效力上來講,這種“后讓與擔保”的“讓與”是否能夠得到實現,有待于法律和審判實踐的認定。如果該“讓與”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這一稱謂也就與實不符了。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讓與擔保”稱謂,仍稱其為“買賣型擔保”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