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優先順序是怎樣的

導讀: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優先順序是怎樣的擔保物權優先于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這是由于用益物權的標的價值形態如發生變化,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以變化后的物為標的而繼續存在。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于質權的效力。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那么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優先順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優先順序是怎樣的擔保物權優先于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這是由于用益物權的標的價值形態如發生變化,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以變化后的物為標的而繼續存在。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于質權的效力。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關于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優先順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優先順序是怎樣的
擔保物權優先于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擔保物權就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將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財產設定擔保,當債務不履行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這是由于用益物權的標的價值形態如發生變化,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以變化后的物為標的而繼續存在。
一、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有哪些
法律規定了同一動產上有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三類物權受償的先后順序是: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即
1、先有抵押權后有質權
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先于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于質權的效力。
2、先有質權后有抵押權
在一般情況下,設定質權后不宜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同意于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時,質權的效力應優于抵押權,不問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的登記。
二、擔保物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同一物擔保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時,應當先就順序在先的債權行使擔保物權,只有順序在先的債權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清償順序在后的債權。
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其次,如果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與質押權,若抵押權先于質押權成立并進行了法定登記,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若抵押權先于質押權成立但未進行法定登記,質押權優先于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后于質押權成立,質押權優先于抵押權。
同一債權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時,如果債務人提供擔保物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擔保物來滿足,以免債權人在對非債務人的第三人擔保物權之后,第三人再對債務人進行追償。
如果債權人放棄了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如果被放棄的擔保物價值較大,與債權額相等或者大于債權額,其他擔保人免除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物的不足債權額,其他擔保人在擔保物價值范圍內減輕承擔擔保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放棄的擔保物的價值的計算,應當以擔保物的市場價為準,而不是擔保物的預設價值。
如果債權人放棄的是其他擔保人提供的物的擔保,那么,另外的擔保人不能要求減免擔保責任。這是因為債務人是真正負債人,其他擔保人是或有負債人,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等于放棄了對真正負債人的追償而將責任轉嫁,有違誠實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