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擔保中的優先償付順序是怎樣的

導讀:
本案中,主合同涉及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當事人雙方于2011年10月18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實際上并未成立,只是達成了借款合意。此外,本案中抵押人以其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進行抵押,但尚未登記,故該抵押權尚未設立。從以上論述可知,保證人也不得依混合擔保中對債務人所存在的物保提出先訴抗辯權,只能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那么混合擔保中的優先償付順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主合同涉及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當事人雙方于2011年10月18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實際上并未成立,只是達成了借款合意。此外,本案中抵押人以其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進行抵押,但尚未登記,故該抵押權尚未設立。從以上論述可知,保證人也不得依混合擔保中對債務人所存在的物保提出先訴抗辯權,只能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混合擔保中的優先償付順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2011年10月18日,自然人甲、乙和A 公司共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650萬元整;二、借款期內年利率為15%;三、借款期為15天;四、保證條款:(一)A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該筆借款以某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上的房產作為擔保物(現查明,該房產屬于B公司,甲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房產尚未辦理抵押登記)進行抵押。2011年10月20日,乙通過銀行向甲轉賬人民幣630萬元。2012年3月28日,乙向A公司出具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現 A公司提出要求債務人甲就抵押房產價值先承擔擔保責任,并訴諸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甲、乙之間借款合同成立與否;二是A公司是否能要求債務人甲就抵押房產價值先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分析】
筆者認為: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A公司不能要求債務人甲就抵押房產價值先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本案中,主合同涉及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當事人雙方于2011年10月18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實際上并未成立,只是達成了借款合意。當事人雙方之間所約定的借款金額為 650萬,乙向甲支付了630萬元,故可直接認定借款數額為630萬,當乙支付以后即視為合同已經成立。
此外,本案中抵押人以其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進行抵押,但尚未登記,故該抵押權尚未設立。但根據我國物權法所采納的區分原則,不動產抵押未登記雖然不能設立抵押權,但是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而抵押人尚未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故債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
從以上論述可知,保證人也不得依混合擔保中對債務人所存在的物保提出先訴抗辯權,只能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本次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混合擔保中的優先償付順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貸款保證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什么情況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