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物權的順序

導讀:
動產擔保物權的順序在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的情況下,必須解決何者效力優先的問題,才能避免數個擔保物權之間的效力沖突,這就需要設立一定的秩序與規則。筆者擬對動產上擔保物權并存作具體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抽象出解決效力順序問題的基本規則。存在于不同動產之上的各個擔保物權之間,則不發生并存問題。那么動產擔保物權的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動產擔保物權的順序在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的情況下,必須解決何者效力優先的問題,才能避免數個擔保物權之間的效力沖突,這就需要設立一定的秩序與規則。筆者擬對動產上擔保物權并存作具體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抽象出解決效力順序問題的基本規則。存在于不同動產之上的各個擔保物權之間,則不發生并存問題。關于動產擔保物權的順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動產擔保物權的順序
在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的情況下,必須解決何者效力優先的問題,才能避免數個擔保物權之間的效力沖突,這就需要設立一定的秩序與規則。動產由于其公示方式的簡單、流轉上的便捷,常常發生數個擔保物權并存而引發擔保物權之間受償效力順序問題。筆者擬對動產上擔保物權并存作具體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抽象出解決效力順序問題的基本規則。
一、動產上擔保物權并存的成立要件與基本樣態
動產上擔保物權的并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同一件動產。存在于同一動產上的數項擔保物權之種類,既可為異類(如抵押權與質權),也可為同類(如兩項抵押權)但它們必須附著于同一件動產之上。存在于不同動產之上的各個擔保物權之間,則不發生并存問題。
2、數個擔保物權在存續期間上須有交叉。如果一項財產上前設的某一擔保物權消滅之后又設定或成立新的擔保物權,則不發生并存的問題;原有并存關系的兩個擔保物權中的任何一個消滅時,并存關系也隨之解除。
3、并存的數個擔保物權,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實而成立。同一個法律事實不可能引起兩個擔保物權的產生,自然更不可能引起并存問題。并且,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彼此獨立。
4、并存的數個擔保物權之間,須發生或可能發生效力上的沖突。其效力沖突,主要表現為效力的實現順序。在擔保物權發生并存的情況下,無論哪一個擔保物權優先行使與實現,都將會對其他擔保物權的行使與實現產生消極影響,導致其削弱乃至喪失,因此,各擔保物權人都希望自己之權利能優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實現。如果沒有一定的解決規則,必將發生數個權利及權利人之間的直接的、絕對的沖撞,因而需要對其加以規定。
根據擔保物權之間的關系,可分為同類擔保物權之間的并存和不同類擔保物權之間的并存。其基本樣態有:抵押權與抵押權之間的并存,轉質,留置權與留置權的并存,抵押權和質權的并存,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并存,質權與留置權的并存。
二、同類擔保物權的并存
同類擔保物權并存的情形,主要有抵押權與抵押權的并存、質權與質權的并存、留置權與留置權的并存。
抵押權與抵押權的并存的類型及其效力
抵押權并存的情況,按照抵押物的價值與擔保債權價值的大小,可分為“余額抵押”和“重復抵押”。
1、余額抵押。就是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情況下就其價值余額部分再設定另一抵押,這就是余額抵押。對此,各國理論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認可,我國《擔保法》也同樣承認。這是因為,抵押權作為物權的一種,具有排他性,但這并不意味著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個抵押權,它只是指不能出現相沖突的抵押權。事實上,抵押人就某項動產設定抵押后,其作為所有人繼續占有該動產。這時,只要無害于先設定的抵押權,抵押人可將該動產在此設定抵押。這既符合生活邏輯,也有利于實現“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動產的擔保效用,促進社會資金融通。
2、重復抵押。就是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同一擔保價值部分(含部分相同)重復設定另一抵押。此種情況是否允許,理論上及立法上,則有肯定與否定兩種不同的態度。多數國家的立法并不否定重復抵押的效力,而是通過規定抵押權的順位來解決并存的抵押權之間的關系。但德國、瑞士等國對重復抵押持否定態度。我國《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從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擔保法允許余額抵押,但禁止重復抵押。筆者認為,對于重復抵押,應予承認。理由如下:
一方面,就立法技術而言,重復抵押并不必然損害前位抵押權人的利益。在重復抵押的情況下所成立的抵押權順序在后,它不能先于前順序的抵押權而實現,因此也不會對既存的順序在前的抵押權構成威脅(除非先設的抵押權未經登記)該抵押權人實際上只享有“期待利益”,即只有在前位抵押權因債務清償等原因而消滅或者抵押物的價值大幅攀升等情況下,其所擔保的權益才有可能實現。從國外立法來看,多數國家的立法已對一物數押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順序已有明確規定,立法、學說及判例也大都采納前位抵押權消滅時后位抵押權位次升進的規則,重復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權并存問題是能夠得到妥善解決的。既然重復抵押并不必然損害前位抵押權人的利益,在后位抵押權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承認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