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擔保與動產擔保物權的競合分別指的是什么

導讀:
混合共同擔保是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也就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混合。擔保物權競合一般是同一財產存在著沖突的擔保物權,這種沖突,主要體現為抵押權與抵押權的沖突,抵押權與質權的沖突,抵押權與留置權的沖突。因為質押需要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而擔保人不可能將一個擔保物同時轉移兩個占有。因為在抵押權的情況下,擔保權人并不占有抵押物,當然其也不可能轉移該抵押物的占有而設立另外的質權或留置權。那么混合擔保與動產擔保物權的競合分別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混合共同擔保是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也就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混合。擔保物權競合一般是同一財產存在著沖突的擔保物權,這種沖突,主要體現為抵押權與抵押權的沖突,抵押權與質權的沖突,抵押權與留置權的沖突。因為質押需要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而擔保人不可能將一個擔保物同時轉移兩個占有。因為在抵押權的情況下,擔保權人并不占有抵押物,當然其也不可能轉移該抵押物的占有而設立另外的質權或留置權。關于混合擔保與動產擔保物權的競合分別指的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混合擔保與動產擔保物權的競合分別指的是什么意思?
混合共同擔保是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也就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混合。
擔保物權競合一般是同一財產存在著沖突的擔保物權,這種沖突,主要體現為抵押權與抵押權的沖突,抵押權與質權的沖突,抵押權與留置權的沖突。
《擔保法解釋》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但此法條的成立是以擔保法第42條作為其成立前提的,因為擔保法第42條已被廢止,故79條第一款不再適用。
二、擔保物權的競合的處理規則
(一)、擔保人的行為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即一擔保物上已經存在一個擔保物權,擔保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又在其上設立了一個以上的擔保物權。
在這種情況下:
1.留置權最優先受償(也可以說是優先于抵押權);
2.已登記的抵押優先于質押;
3.質押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擔保人先設立一個已登記的抵押,后又設立一個已登記的質押問題。因為登記本身已具有對抗效力,不可能重復登記。
2.不可能存在留置與質押并存的情形。因為留置與質押都需要轉移擔保物權的占有,而擔保人不可能將一個擔保物同時轉移兩個占有。
3.不可能存在質押與質押并存的情形。因為質押需要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而擔保人不可能將一個擔保物同時轉移兩個占有。
(二)、擔保權人的行為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即一擔保物上已經存在一個擔保物權,擔保權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又在其上設立了一個以上的擔保物權。在這種情況下:
1.先有抵押權的,不可能再產生質權、留置權或抵押權。
因為在抵押權的情況下,擔保權人并不占有抵押物,當然其也不可能轉移該抵押物的占有而設立另外的質權或留置權。同時,因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所以擔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權為標的再設立一個抵押權。
2.先有質權的,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擔保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先于質權。
第二,再設立質權的,承諾轉質可以,且轉質權優先。但責任轉質無效。
第三,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留置權優先。
3.先有留置權的,也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債務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先于留置權。
第二,再設立質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債務人同意則可以,此時,質權優先于留置權。
第三,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后設立的留置權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