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怎么辦

導讀:
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怎么辦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1個月后,丙找到甲、乙,稱該表具有紀念意思,其妻不同意自己以手表提供擔保,希望乙放棄該擔保并解除擔保合同。6個月后,甲無力還款,乙便找丁,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丁以乙無故放棄丙的擔保物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由于乙放棄了物的擔保,即放棄了丙所提供的價值6萬元的手表的擔保責任,損害了保證人丁的權益,故丁只需在4萬元的范圍內承擔保責任,對剩余的6萬元債務不必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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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怎么辦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案情簡介】
個體戶甲因經營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萬元并訂立了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6個月。因此,甲、乙找來共同好友丙為其提供擔保,丙表示愿以自己一塊價值6萬元的手表提供擔保。隨后,甲又找到與自己有生意往來的丁,請求其擔任該筆債務的保證人,丁某表示同意,于是雙方簽訂了保證協議,但雙方未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1個月后,丙找到甲、乙,稱該表具有紀念意思,其妻不同意自己以手表提供擔保,希望乙放棄該擔保并解除擔保合同。由于甲、乙、丙系多年好友,乙礙于情面便對甲、丙表示,自己愿意放棄丙提供的擔保物。6個月后,甲無力還款,乙便找丁,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丁以乙無故放棄丙的擔保物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乙該怎么辦呢?
【法律解讀】
本案屬于同一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形,是典型的混合擔保。根據《擔保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北景钢?,由于乙放棄了物的擔保,即放棄了丙所提供的價值6萬元的手表的擔保責任,損害了保證人丁的權益,故丁只需在4萬元的范圍內承擔保責任,對剩余的6萬元債務不必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