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導讀:
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擔保物權是為擔保主債權及時得到清償而設定的,故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的特征。優先受償性是指擔保物權最主要的效力。那么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擔保物權是為擔保主債權及時得到清償而設定的,故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的特征。優先受償性是指擔保物權最主要的效力。關于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哪些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于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說,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并等原因同歸于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系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五、擔保物權具有如下特征:
1、從屬性。擔保物權是為擔保主債權及時得到清償而設定的,故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的特征。擔保物權的從屬性體現在:第一,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第二,擔保物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存在;第三,被擔保的債權消滅,擔保物權隨之消滅。
2、不可分性。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之前,得對與擔保物權全部行使其權利。意識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之前,得對與擔保物整體主張權利;二是擔保物的部分變化或債權的部分變化均不影響擔保物的整體性。
3、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表現在,擔保物毀損、滅失而受有賠償或者保險金時,擔保物權人得就該擔保物的代替物即損害賠償金或者保險金等行使權利。
4、優先受償性。優先受償性是指擔保物權最主要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