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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珊律師2021.12.28995人閱讀
導讀:

經(jīng)過一番成本、損失計算,陳綠聲認為補償額度過低,要求提高。唐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駁回裁定。陳綠聲不服,繼而提起行政訴訟。這一紙通知使得陳綠聲心里蟄伏了三月之久的壓力呈裂變之勢增長,于是,陳綠聲決定化被動為主動,赴京尋找最好的拆遷維權律師,維護自己岌岌可危的權利。同年2月20日,陳綠聲與盛廷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骨干律師潘金忠依委托成為前者的權利守護人。對此要求,政府一方未置可否。2011年4月29日,遷西縣人民法院派出法警給陳綠聲送達開庭傳票,然,“天有不測風云”,雙方產生沖突,直至110與遷西縣政法委書記出面調停才最終平息這場風波。那么維權99天。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jīng)過一番成本、損失計算,陳綠聲認為補償額度過低,要求提高。唐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駁回裁定。陳綠聲不服,繼而提起行政訴訟。這一紙通知使得陳綠聲心里蟄伏了三月之久的壓力呈裂變之勢增長,于是,陳綠聲決定化被動為主動,赴京尋找最好的拆遷維權律師,維護自己岌岌可危的權利。同年2月20日,陳綠聲與盛廷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骨干律師潘金忠依委托成為前者的權利守護人。對此要求,政府一方未置可否。2011年4月29日,遷西縣人民法院派出法警給陳綠聲送達開庭傳票,然,“天有不測風云”,雙方產生沖突,直至110與遷西縣政法委書記出面調停才最終平息這場風波。關于維權99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概要】

2007年5月,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人陳綠聲(化名)在縣城西環(huán)路地塊租賃了2.6畝國有土地,建設起一個汽車修配廠開始經(jīng)營,租賃期十年。“水去日日流,花落日日少”,隨著時間悄無聲息地流逝,陳綠聲的生意日漸紅火起來。

2010年10月,拆遷大潮席卷而至,遷西縣人民政府準備將西環(huán)路一帶地塊出讓給開發(fā)商建設一個大型汽車修配廠。拆遷伊始,遷西縣人民政府便沖鋒陷陣在最前沿,擔起了拆遷補償談判之重任。拆至陳綠聲的汽車修配廠時,政府的開價是20萬元。經(jīng)過一番成本、損失計算,陳綠聲認為補償額度過低,要求提高。但對政府而言,20萬元的補償額就是沒有還價余地的“一口價”,遂雙方和談失敗。

2010年11月17日,陳綠聲收到了一張令他莫名其妙的《限期拆除通知》,該通知由遷西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作出,稱陳綠聲的汽車修配廠屬于“臨時建設,未辦理建設規(guī)劃手續(xù),屬于違章建筑”,限其七日內自行拆除。幾年來一直依法納稅的陳綠聲對這個拆遷后才冒出來的“違章建筑拆除令”自然是不服的,于是選擇了無聲狀態(tài)的負隅頑抗——不予執(zhí)行!此外,法律意識較強的陳綠聲還自學成才,向唐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遷西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所作《限期拆除通知》。唐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駁回裁定。陳綠聲不服,繼而提起行政訴訟。

陳綠聲的自力救濟并未能屏退變相拆遷危機——2011年2月16日,遷西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再度向陳綠聲發(fā)出《通知》,責令陳綠聲在2011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否則將予以強制拆除。這一紙通知使得陳綠聲心里蟄伏了三月之久的壓力呈裂變之勢增長,于是,陳綠聲決定化被動為主動,赴京尋找最好的拆遷維權律師,維護自己岌岌可危的權利。同年2月20日,陳綠聲與盛廷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骨干律師潘金忠依委托成為前者的權利守護人。

【辦案掠影】

辦案第一輯:律師書函撤“拆通”

介入陳綠聲維權個案伊始,素來雷厲風行的潘金忠律師即展開維權第一方略,分別向遷西縣人民政府、遷西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發(fā)出《律師函》,一方面告知了陳綠聲已委托律師、其維權之音已鍍上嚴肅而神圣的法律色彩的事實,另一方面則鞭辟入里地分析了陳綠聲的汽車修配廠之所以存在規(guī)劃手續(xù)不完整的歷史緣由乃是行政審批制度不完善的“不可抗力”。[page]

言之灼灼、理之確確的《律師函》在散布歷史文明足跡的遷西縣一石激起千層浪,縣政府旋即派出“御用”律師聯(lián)系潘金忠律師,表示政府愿意進一步協(xié)商補償安置事宜,并暫緩采取強制手段進行拆除。所謂“戰(zhàn)陣之間,不厭詐偽”,以防和談有詐,潘律師要求雙方簽訂承諾書,以白字黑字明確拆遷補償項目、補償費用、停業(yè)損失補償?shù)葍热荨Υ艘螅环轿粗每煞瘛2贿^,2011年4月27日,陳綠聲收到了一份讓他喜上眉梢的《通知書》——遷西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通知撤銷其之前對陳綠聲所作《限期拆除通知》和《通知》。

辦案第二輯:法院傳票惹風波

所謂“螳螂捕蟬黃雀在后”,繼《通知書》發(fā)出之后,政府便開始游說陳綠聲撤回《限期拆除通知》之訴。由于補償安置事宜尚未塵埃落定,潘律師幫助陳綠聲理性分析了撤回訴訟的法律風險,后陳綠聲決意拒絕撤訴,誓將訴訟之路進行到底。

2011年4月29日,遷西縣人民法院派出法警給陳綠聲送達開庭傳票,然,“天有不測風云”,雙方產生沖突,直至110與遷西縣政法委書記出面調停才最終平息這場風波。

2011年5月6日,遷西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陳綠聲訴遷西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有備而去的潘金忠律師從五個方面層層推進論證了被訴行政行為的違法性:①主體不具備相應法定職權;②適用已經(jīng)失效的《城市規(guī)劃法》作為法律依據(jù)違法;③處罰形式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的格式要件;④處罰程序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⑤被告未當庭舉證證明被訴處罰行為的合法性,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行為違法。

金牌律師的精彩辯術將限拆行為的合法性剝離殆盡,使政府一方落入了窮兵黷武的境地,于是,頃刻之間,局勢陡然發(fā)生逆轉——2011年5月7日,遷西縣公安局向陳綠聲發(fā)出了《刑事拘留通知書》,這場囹圄之災再次黯淡了陳綠聲的拆遷命運……

辦案第三輯:化險為夷轉落幕

陳綠聲被拘之后,其家人又將一份新的重任委托給了潘金忠律師,即解救陳綠聲于刑事困局之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潘金忠律師于2011年5月中旬親赴遷西縣公安局,一則會見當事人陳綠聲,二則與負責處理案件的遷西縣公安局局長與政法委書記進行零距離溝通,以為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

專業(yè)人士的力量再次顯現(xiàn)“乾坤蒼莽正風塵”的佳境——同年5月下旬,陳綠聲成功取保候審。而在陳綠聲不再受拆遷之殤羈絆的同時,他的拆遷補償命運也一并變得滄海明月起來:縣政府再次找到他協(xié)商補償安置事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補償協(xié)議,約定由縣政府相關單位補償陳綠聲30萬元,并由縣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其出讓2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以繼續(xù)經(jīng)營汽修廠。[page]

協(xié)議簽訂后,陳綠聲撤消了《限期拆除通知》訴訟。在他將這一訊息告知潘金忠律師時,后者莞爾間如釋重負。與此同時,一場為期99天的維權之旅完美謝幕。

【律師說法】

國家的首要職責,不是發(fā)展經(jīng)濟,不是強大軍事,而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不被淘汰!此為國之根本!——馬英九

越改革,越開放,被邊緣化的人群數(shù)量就越多,因為這是一個由物競天擇的規(guī)律主宰的時代,同時,這也是平均主義盛行的社會模式轉變成為經(jīng)濟細分主導的社會模式的必然結果。在社會進步的同時,這部分被邊緣化的人群恰恰散落在進步的長尾上,承擔著比較嚴重的相對剝奪感。這部分人群,有個同一的名稱,謂之“弱勢群體”。

近年來,隨著全國各地大拆大建活動的此起彼伏,社會地位原本差異較大的公眾組建成了一支新的貼有“弱勢群體”標簽的隊伍。隊伍里的人群,有的因拆遷從住別墅變成了住商品房,有的因拆遷從住大房子變成了住小房子,有的因拆遷從小商人變成了無業(yè)游民,有的因拆遷從安分守己的良民變成了纏訪戶、上訪專業(yè)戶……對他們而言,拆遷無疑是一場博弈,而在這場博弈中,他們沒有決定輸贏的權利,也沒有逃脫的幸運;對他們而言,幸福無疑因拆遷而淪陷!

按照馬英九先生所言的國家首要職責理論,拆遷戶這一類弱勢群體的損益問題之解決應當屬于國家職責的范疇。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這并不代表拆遷戶可以等待一個抽象的國家機器來實現(xiàn)自己的公平正義。畢竟,國家為公民個人的最大貢獻在于提供一個盡可能完善的制度保障,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舉例來說,當舊拆遷條例被整個社會廣為詬病時,國家行使其職責,通過立法行為修正了制度缺陷。但這并不能一勞永逸地杜絕違法拆遷行為的發(fā)生,恰恰相反,各地違法拆遷行為層出不窮。那么,到底拆遷戶們的幸福在哪里?以本案為例,答案不言自明——依法維權。

2011年12月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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