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6個月沒簽合同被辭退怎么維權

導讀:
工作6個月沒簽合同被辭退怎么維權
工作6個月沒簽合同被辭退怎么維權?
與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企業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進入“高發期”,不少勞動者盼望著通過法院,拿回自己的“辛苦錢”。
沒簽合同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簽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公司過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公司違法辭退支付經濟賠償金。
員工的過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公司辭退合法的,沒有補償。
如何索賠,收集證據、協商、去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者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沒簽合同被辭退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工資支付憑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盡到舉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即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本單位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等基礎管理材料,則構成證明妨礙,在勞動者舉示了相應證人證言、照片等證據,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后,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認定勞動者主張的相應事實成立。
超過一個月未簽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