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維權

導讀:
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維權
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維權
近期,江西道善(贛州)律師事務所楊律師處理的,贛州市信豐縣城內發(fā)生一起共享單車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受傷嚴重,共享單車肇事者為李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那李某需要向行人賠償損失嗎?共享單車平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jù)《民法典》之規(guī)定,如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應根據(jù)自身過錯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案件中李某負全部責任,應對行人賠償損失。那么共享單車平臺需要對上述賠償兜底嗎?
首先應當明確共享單車平臺與共享單車騎行人是車輛租賃關系,如發(fā)生交通事故,只有在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即共享單車平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江西道善(贛州)律師事務所提示:
那么什么情況下共享單車平臺存在過錯呢?一般存在下面3種情況:
1、提供的共享單車不適駕,存在質量隱患,且未告知實際使用人,導致事故發(fā)生;
2、出租、出借時,對實際使用人駕駛資格未進行合理、謹慎的審查;
3、車輛所有人對實際使用人未盡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
本案中肇事者李某具有駕駛資質,騎行的共享單車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產(chǎn)品缺陷,平臺方也盡到了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因此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共享單車給我們的出行帶來了便利,但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我們在騎共享單車時應當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否則造成損失有可能要自己承擔。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維權
未成年人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騎共享電動車發(fā)生側翻,造成另一搭乘的未成年人受傷,責任應由誰承擔?
永定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被告李某(化名)、李父(化名)、李母(化名)共同向原告王某(化名)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75000元。
被告李父當庭支付30000元
原告王某(16歲)與李某(15歲)系同學關系。2021年7月2日,被告李某駕駛共享二輪電動車搭載王某時因操作不當車輛發(fā)生側翻,事故造成王某十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當事雙方因賠償無法達成一致,王某遂訴至永定區(qū)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損失139000余元。經(jīng)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由被告李某、李父、李母共同向原告王某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費共計75000元。被告李父當庭支付30000元,并約定余款從7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為止。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釀成事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某發(fā)生事故時未滿14周歲,屬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人員,原告王某應當知道被告李某未滿16周歲,仍然搭乘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存在一定的過錯,其自身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
成年人出行時,應盡量選擇安全、與自身年齡段相配的交通工具,若未采用合理的方式造成他人受傷的,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無償搭乘人明知駕駛人未滿年齡限制,未佩戴安全頭盔等工具,仍然選擇搭乘從而將自身安全陷入不確定的危險之中放任結果發(fā)生的,其具有一定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