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合同 過期限可解除

導讀: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效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因此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為:第一、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對法人而言,合同應該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訂。《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鑒于雙方對協議的生效時間作了約定, 依照《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生效時間應該為合同約定的生效期限屆至時,即2005年12月2日。那么附期限的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效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因此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為:第一、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對法人而言,合同應該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訂?!逗贤ā返?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鑒于雙方對協議的生效時間作了約定, 依照《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生效時間應該為合同約定的生效期限屆至時,即2005年12月2日。關于附期限的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請看一個案例:
甲方生產商新世紀開發公司新開發了一種產品,在尚未正式生產之前,乙方銷售商新時代貿易公司很看好該產品,于是找到甲方要求訂貨一百件。2008年11月2日雙方簽訂了購銷合同,由于甲方一月后才能夠生產,于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合同一個月后生效,且甲方必須在12月15日之前交貨。但是12月15日后,乙方并沒有收到甲方的任何貨物,于是乙方電話詢問,并要求甲方最遲在12月25日交貨,否則解除合同,甲方承諾到時一定交貨。但是直到2009年l月5日,甲方才把貨物送到乙方。乙方拒絕接受。甲方于是訴請法院判決乙方違約。
請問: 1.雙方是否達成有效的協議? 2.甲方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
要準確回答以上問題,我們不妨先了解一下合同生效方面的知識。
一、合同的生效時間
合同生效的時間分如下幾種情形:
1.原則上合同一旦成立就生效。
2.需要依法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方為有效的合同,自辦理完有關手續時起方為生效?!逗贤ā返?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或者期限的,從其約定。
先說約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第l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再說約定了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效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合同行為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為:
第一、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對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締約能力。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對法人而言,合同應該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訂。《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由于合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都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第三、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對問題的回答
1.本案是附期限的合同,甲乙雙方的合同簽訂于2008年11月2日,但根據雙方的約定,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在合同訂立一月后即2008年12月2日。 鑒于雙方對協議的生效時間作了約定, 依照《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生效時間應該為合同約定的生效期限屆至時,即2005年12月2日。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
需要說明的是,合同雖然生效日期是12月2日,但是合同內容約定的履行期是12月15日之前。不能把合同的生效時間與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時間混淆起來,前者是合同產生約束雙方的效力的起始時間,而后者是合同生效后,依據該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時間。
2.根據該合同,甲方應該于12月15日前交付,但是甲方遲延履行。當乙方再給甲方延緩期后,甲方仍然未能履行義務,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甲方違約,乙方沒有違約,甲方主張乙方違約沒有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