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要求公布物業帳目 獲得勝訴

導讀:
今天,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該市首例業主要求公布物業帳目案,判決被告華野家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豐臺區戀日嘉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布帳目并接受業主查詢。但華野物業至今不履行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的義務,嚴重侵害了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駁回戀日嘉園物管會的起訴。”此外還查明,戀日嘉園物管會6位委員認為,因王澍才未經物管會多數委員議決,且華野物業在2004年初曾承諾年底公布帳目,所以不同意起訴華野物業。該公約明確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收支帳目,定期向產權人公布并接受管委會查詢”,而華野物業沒有公布帳目,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責任。那么業主要求公布物業帳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天,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該市首例業主要求公布物業帳目案,判決被告華野家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豐臺區戀日嘉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布帳目并接受業主查詢。但華野物業至今不履行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的義務,嚴重侵害了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駁回戀日嘉園物管會的起訴。”此外還查明,戀日嘉園物管會6位委員認為,因王澍才未經物管會多數委員議決,且華野物業在2004年初曾承諾年底公布帳目,所以不同意起訴華野物業。該公約明確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收支帳目,定期向產權人公布并接受管委會查詢”,而華野物業沒有公布帳目,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責任。關于業主要求公布物業帳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天,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該市首例業主要求公布物業帳目案,判決被告華野家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華野物業)向原告豐臺區戀日嘉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下稱戀日嘉園物管會)公布帳目并接受業主查詢。
推薦閱讀: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
如何避免物業糾紛
案例
原告戀日嘉園物管會訴稱,2001年4月,華野物業經戀日嘉園小區開發商選聘開始負責戀日嘉園小區物業管理。但華野物業至今不履行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的義務,嚴重侵害了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判令華野物業向戀日嘉園小區廣大業主公布自2001年以來至2004年4月份的物業管理收支帳目,并接受我委員會及廣大業主的查詢和審計。
被告華野物業辯稱,依照《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加強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1081號)的規定,使用印章提起訴訟應當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而戀日嘉園物管會主任王澍才并未征得多數委員同意,即擅自使用印章,因此,王澍才沒有代表戀日嘉園物管會主體的資格;今年年初,雙方曾達成共識,確定今年年底前公布帳目。請求法院駁回戀日嘉園物管會的起訴。
調查
經審理查明,2000年8月,戀日嘉園小區開發商委托華野物業對戀日嘉園小區進行前期物業管理。2002年,戀日嘉園物管會成立,該委員會由11名委員組成,王澍才系戀日嘉園物管會主任。2002年8月9日,戀日嘉園物管會經北京市豐臺區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認定,成為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組織。
另查,2000年5月25日,開發商制定并報經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核準的豐臺區草橋欣園3區2號甲、2號乙、4號、7號、8號樓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第7條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第4款明確約定:“建立物業管理收支帳目,定期向產權人公布并接受管委會查詢。”
此外還查明,戀日嘉園物管會6位委員認為,因王澍才未經物管會多數委員議決,且華野物業在2004年初曾承諾年底公布帳目,所以不同意起訴華野物業。但王澍才認為,其已通知6位委員開會,但他們沒有出席,且戀日嘉園物管會與華野物業之間也沒有達成年底公布帳目的協議。
分析
法院認為,開發商制定的豐臺區草橋欣園3區2號甲、2號乙、4號、7號、8號樓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已經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對華野物業和戀日嘉園物管會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公約明確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收支帳目,定期向產權人公布并接受管委會查詢”,而華野物業沒有公布帳目,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責任。判決北京市華野家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豐臺區戀日嘉園小區公布自其管理豐臺區戀日嘉園小區至2004年4月期間的物業管理收支帳目,并接受北京市豐臺區戀日嘉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查詢。駁回戀日嘉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