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保險的企業勝訴了官司——重慶遠大物業與員工的真實案件

導讀:
A要求企業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4000余元以及社會保險。公司出示員工離職登記表、辭職書、員工違紀處罰通知書、關于轉發渝中區社保局致歉信的通知、勞動合同各一,A對證件真實性認可,但稱離職原因系因為公司不支付加班公司,不買社保,對公司出具的違紀處罰通知不認可,對勞動合同稱簽了字,其余是單位填寫的。高新區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的調查事實為:A于07年6月20日到公司從事車管員,雙方簽訂了07年12月25日至08年12月24日的勞動合同。A于08年4月14以老家房屋和土地問題申請辭職獲得批準,遠大物業公司未給A繳納2008年1月1日期的社會保險。那么不交保險的企業勝訴了官司——重慶遠大物業與員工的真實案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A要求企業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4000余元以及社會保險。公司出示員工離職登記表、辭職書、員工違紀處罰通知書、關于轉發渝中區社保局致歉信的通知、勞動合同各一,A對證件真實性認可,但稱離職原因系因為公司不支付加班公司,不買社保,對公司出具的違紀處罰通知不認可,對勞動合同稱簽了字,其余是單位填寫的。高新區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的調查事實為:A于07年6月20日到公司從事車管員,雙方簽訂了07年12月25日至08年12月24日的勞動合同。A于08年4月14以老家房屋和土地問題申請辭職獲得批準,遠大物業公司未給A繳納2008年1月1日期的社會保險。關于不交保險的企業勝訴了官司——重慶遠大物業與員工的真實案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由:A于2007年6月20日應聘到重慶遠大物業公司從事車管員工作,管理處主任告訴試用期650元/月,轉正后750元/月,2007年9月15日轉正后,公司沒有給加班工資。A于4月15日離職(原因A以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資,不買社會保險為由;遠大公司以員工自己老家房屋和土地問題為由)。A要求企業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4000余元以及社會保險。
遠大公司當庭辯稱:1.公司嚴格按國家規定實行的工時制,申請人無加班的情況;2.申請人數自己申請離職,公司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3.渝中區社保局08年3月系統發生故障,導致公司7月份才為公司農村戶口的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非公司的原因。
A出示考勤卡一頁,《專用收據》1頁、《值班記錄表》2頁,公司對證據系復印件提出真實性的異議。
公司出示員工離職登記表、辭職書、員工違紀處罰通知書、關于轉發渝中區社保局致歉信的通知、勞動合同各一,A對證件真實性認可,但稱離職原因系因為公司不支付加班公司,不買社保,對公司出具的違紀處罰通知不認可,對勞動合同稱簽了字,其余是單位填寫的。
高新區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的調查事實為:A于07年6月20日到公司從事車管員,雙方簽訂了07年12月25日至08年12月24日的勞動合同。A于08年4月14以老家房屋和土地問題申請辭職獲得批準,遠大物業公司未給A繳納2008年1月1日期的社會保險。
判決為:A為公司員工,雙方由勞動合同,申請人以自身原因申請辭職,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0條的規定,遠大公司可以不支付A經濟補償金,A要求支付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4月13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因超過申訴時效,不予主張,A要求補繳2008年1月1日起的社會保險,不屬于該委受理范圍,不予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82條,《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駁回A仲裁請求。(該案于2008年7月21日申訴,25日受理,2008年8月26開庭審理,2008年9月8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