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家中被盜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賠償?

導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協助的義務。10月,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摩托車的損失。如果因物管企業疏于履行安全防范義務導致業主車輛被盜,物管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在合同中標明的義務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屬于物業管理范疇的,物業管理公司應負管理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如果負有管理上的過錯責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管理上的過錯責任,不需要承擔責任。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是管理職責,物業管理合同沒有約定保管義務內容,不能形成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物業使用人家中財物的保管、賠償責任。那么業主家中被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協助的義務。10月,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摩托車的損失。如果因物管企業疏于履行安全防范義務導致業主車輛被盜,物管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在合同中標明的義務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屬于物業管理范疇的,物業管理公司應負管理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如果負有管理上的過錯責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管理上的過錯責任,不需要承擔責任。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是管理職責,物業管理合同沒有約定保管義務內容,不能形成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物業使用人家中財物的保管、賠償責任。關于業主家中被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里被盜,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協助的義務。如果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無特別約定,這種物業管理服務并不包括對業主的財產進行保管。物業管理公司若盡到了合同范圍內約定的物業管理義務,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 陳先生
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
2009年5月,原告購買了惠州市上排某小區樓盤后,與被告簽訂了新房入住協議書。 6月18日,原告下班后將摩托車未加防盜裝置就停放在小區內。第二天上班時,突然發現摩托車不翼而飛,便立即報警,此事至今未破案。10月,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摩托車的損失。
分 析:物管企業向業主發放車輛進出憑證,業主向物管企業交納停車費,業主與物管服務企業就形成了停車管理服務的法律關系,物管企業就應當履行保障車輛安全的 防范義務。如果因物管企業疏于履行安全防范義務導致業主車輛被盜,物管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物管企業已履行了安全防范義務,業主車輛被盜是因 為業主自身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則物管企業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詳細解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協助的義務。如果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無特別約定,這種物業管理服務并不包括對業主的財產進行保管。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對業主的人身、財產的保管義務作特別約定的前提下,如果該業主有充足的事實證據證明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比如門衛值勤、小區巡查等安全防范義務,則物業管理公司應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反之,物業管理公司若盡到了上述合同范圍內約定的物業管理義務,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看待這個問題還應看:
第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一種什么關系。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是委托管理關系,這種民事關系具有如下特點:(1)物業管理合同受相關物業管理法規及《合同法》的調整。對于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而言,其法定的義務是“保持公共秩序良好”,約定的義務在合同中標明。沒有在合同中標明的義務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屬于物業管理范疇的,物業管理公司應負管理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如果負有管理上的過錯責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管理上的過錯責任,不需要承擔責任。對于不屬于物業范疇的,其毀損、滅失,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物業管理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是管理職責,物業管理合同沒有約定保管義務內容,不能形成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物業使用人家中財物的保管、賠償責任。[page]
第三、 根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保安的服務內容是負責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門戶以外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保安費既非財產保險,也不是人身保險。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不具有保鏢職責,也不是保管工作。保安義務重在履行過程,如果履行了保安義務仍無法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提供保安義務的一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