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與物業管理是“父子關系”時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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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出物業管理企業。但到目前為止,大多數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均是由開發商派生出來的,即便實行招投標,由于難以真正建立公平競爭的招投標機制,開發商派生出來的物業管理企業仍處于優勢地位,往往是其中標,這種建設與管理的“父子關系”依然普遍存在。
當物業出現質量或銷售時不切實際的承諾等涉及開發商的問題引發糾紛后,物業管理企業常以其與開發商是兩獨立法人,無任何關系拒絕處理,而開發商往往是項目公司,一個小區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建設完成結算完畢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務、保修等矛盾無法解決。
解決方法
入住小區的業主們在符合條件后,也就是說小區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遠交付使用已經滿2年的,一定要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來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