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配套屬于誰

導讀:
我國在對配套設施的官方定義出現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配建設施”是指“與住宅規?;蚺c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根據上述規定,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包括會所、停車場、物業管理場所、乃至學校、幼兒園、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但顯然并不是每一個配套設施都屬于業主共有。并且,“配套”是一個功能概念,與產權無關,不能理所當然認定住宅小區內的配套設施均屬于業主共有,配套設施與業主共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那么小區配套屬于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在對配套設施的官方定義出現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配建設施”是指“與住宅規?;蚺c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根據上述規定,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包括會所、停車場、物業管理場所、乃至學校、幼兒園、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但顯然并不是每一個配套設施都屬于業主共有。并且,“配套”是一個功能概念,與產權無關,不能理所當然認定住宅小區內的配套設施均屬于業主共有,配套設施與業主共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關于小區配套屬于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住宅小區配套設施的名稱,在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學理上存在不同的稱謂,如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居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等。我國在對配套設施的官方定義出現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配建設施”是指“與住宅規模或與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包括會所、停車場、物業管理場所、乃至學校、幼兒園、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但顯然并不是每一個配套設施都屬于業主共有。并且,“配套”是一個功能概念,與產權無關,不能理所當然認定住宅小區內的配套設施均屬于業主共有,配套設施與業主共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那么屬于業主共同共有的配套設施有哪些?我國法律對“業主共有”有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