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賃怎么辦?

導讀:
需要注意如下幾點:對于共同居住人的范圍,《合同法》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第三人只要能夠證明與承租人有密切關系、具有共同居住利益即可。那么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賃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要注意如下幾點:對于共同居住人的范圍,《合同法》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第三人只要能夠證明與承租人有密切關系、具有共同居住利益即可。關于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賃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賃怎么辦?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就因此而終止?就此問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第六條明確規定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無法繼續租賃房屋,第三人以共同居住人、個體工商戶的共同經營人或者個人合伙的其他合伙人的名義主張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的,應當舉證證明與承租人生前存在共同居住或共同經營的要件事實。
出于維護穩定的租賃關系和市場秩序的需要,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或經營人的居住及經營利益也要加以考慮。第三人如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實的,就可以主張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一、存在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要件事實
一般來說,在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死亡的租賃合同應當終止,但是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由于與承租人實際共同居住的人,多為其家屬等關系較為親近的人,為了便利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實質上,共同居住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不會損害出租人的利益,反而會使出租方基于穩定的租賃關系獲得穩定的租金收益;相反如果終止租賃合同,反而可能會損害出租人利益。
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1)對于共同居住人的范圍,《合同法》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第三人只要能夠證明與承租人有密切關系、具有共同居住利益即可。
(2)對于是否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共同居住人有選擇的權利,也可以不同意繼受原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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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居住人要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的權利,不是租賃權的繼承,而是租賃合同的概括繼受,并且是出于特殊保護需要而設的一種法定權利,不需以出租人同意為前提。
二、存在與承租人生前共同經營個體工商或共同從事個人合伙的要件事實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房屋租賃不再限于居住的需求,有的是為了經營、生產等其他需要使用房屋的目的。實踐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中,對外簽定租賃合同的主體通常是個人,很難將個人行為與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的利益分裂開來,如果個人死亡后租賃合同即終止,將嚴重影響個體工商的經營和發展,對此,《租賃糾紛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無法繼續租賃的,個體工商戶的共同經營人或者個人合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繼受原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審理中,要注意如下問題:
(1)除承租人事實死亡之外,承租人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也會產生租賃合同的概括繼受。法律意義上“死亡”,不僅指客觀事實上的死亡,還包括宣告死亡。此外,宣告失蹤的目的,就是要終止與其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具體到租賃合同關系中,通過租賃合同的繼受,可以及時結束租賃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不明狀態,并及時保護其他共同經營人的利益。
(2)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應是為了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經營,如果租賃雙方事先約定房屋用途是居住,其他共同經營人或合伙人就無權要求繼受原來的租賃合同。
知識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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